- 爆雷的逻辑:金融市场风险防范与案例剖析
- 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
- 3507字
- 2021-05-14 13:57:45
1. 合法借贷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要区别 [1]
——600亿元庞氏骗局
案例回放
2018年4月9日,A(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某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自首,称A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产生巨大资金缺口致使无法兑付投资人本息。公安机关随即开展调查。同年4月11日,上海浦东新区警方官方微博通报称,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已依法立案侦查。警方通报指出,A公司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偿还前期投资人到期本息,系典型的庞氏骗局。
A公司是一家大型互联网金融公司,全国分支机构众多。在其背后,隐含着一个巨大的利益集团。据警方调查发现,整个集团包含诸多线上、线下关联平台和关联公司,涉及多个行业多种业态,网罗了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科技服务公司、商务咨询公司、贸易公司等多家子公司,同时该公司还与诸多线上平台有密切关系。
A公司采用传统的门店推销与互联网营销相结合的线上、线下交易模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自2013年10月起,周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全国开设1,000余家线下门店,招聘员工并进行培训后,通过广告宣传、电话推销及群众口口相传等方式,以允诺年化收益5.4%—15%不等的高额利息为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所谓的“鑫月盈”“鑫季丰”“鑫年丰”“政信通”等债权转让理财产品。
自2015年2月起,周某又在互联网上开设多个线上理财平台,对外大肆销售非法理财产品,涉案金额达600余亿元。
案例焦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该案中A公司虚构项目、伪造标的,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
案件主要聚焦如下几个方面:一是,A公司旗下部分分公司不具备从事网络借贷中介机构经营资质,违法开展业务。2017年10月,一份落款为环翠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环翠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代)的《风险提示》中指出,A公司威海分公司涉嫌违反相关管理办法,不具备从事网络借贷中介机构经营资质。虽然其后A公司方面回应称,由于企业合规转型的进度并未跟上当地政府的要求,公司将逐步取消线下门店(或转型线下门店),转型线上,但其无牌照经营的行为已跨越监管红线。
二是,采取线下发展客户的形式,公开宣传。《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均明确规定网络借贷信息机构不能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不得线下售卖互联网金融类产品。
三是,A公司虚构项目、伪造标的靠“借新债还旧债”“拆东补西”的形式骗取资金,并且大部分资金最终都被该公司挪作自用。例如,在某一项目中,A公司将个人投资的钱统一归集后,分批分期转移至A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某另行创立的北京某财富集团。其后,再通过该公司投资到周某用于赚取个人利益的项目上,如萍乡某新能源汽车项目等,其本质根本不是真正的P2P业务。
2016年7月,A公司涉嫌资金池,通过线下门店POS机直接划扣投资人的投资款到A公司的账户上,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私设资金池,明显属于违规行为。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1)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A公司的行为明显有资金池和自融的嫌疑,而且其线上理财平台发布的项目信息披露透明度较差,导致无法判断项目的真实性。自此,该公司的上述违法犯罪行为才正式揭开于公众眼前。
经调查,A公司名下某理财平台花费巨额成本进行包装。从该平台官宣的大事记栏目可查到,A公司不仅是中国女排的互联网金融品牌高级赞助商,更是把广告打到了国外。A公司于2015年9月登陆被称为“全球LED显示屏最高舞台”的纽约时代广场,并且之后又亮相伦敦希思罗机场T3航站楼入口LED屏。除高调的广告营销外,各种公益活动也是A公司热衷的另一宣传法宝。
另外,A公司还有很多山寨证书,进行虚假宣传。2017年7月的一份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总队对A公司的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为了提升公司形象,在未提供相应资料和参与评比的情况下,通过广州A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中企某(北京)信用评估中心购得‘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某级信用企业’等三块信用证书及铜牌,并以此对外宣传”。此外,工商处罚信息还显示, A公司还存在非法搜集个人信息、虚构理财项目等行为。
风险警示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合法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界限比较模糊。从法律层面看,两者主要有如下区别:
第一,借贷范围不同。前者针对的是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对象,而后者的借贷对象存在广延性,亦即借贷的范围为具有不特定性,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第二,利率的高低不同。前者的利率一般较低,且是在法律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之内;而后者的利率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利率最高限额。
第三,两者的行为目的不同。民间借贷行为的指向性比较明确,往往是用于生产经营等特定的急需资金的目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吸取公众资金至其“金融机构”后,其目的虽是通过货币运营等金融手段获取利润,但资金使用方向并不明确。
防控措施
根据互联网金融的特征,从监管角度看,《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21号)中关于P2P网络借贷业务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
(1) 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 P2P网络借贷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3)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
不忘初心
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是国家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我国金融服务的普惠性具有重要意义。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
但是作为非传统金融行业,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更应依法合规地稳健发展,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要求,坚决杜绝各类乱象情形的发生。
金融本质
“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仍属于金融,互联网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专家点评
2016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张承德在“中国金融外包峰会”上发表演讲。其认为,互联网金融发展动向是金融新业态的发展趋势。这个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第一个发展趋势是专业化。互联网金融一开始出现,大家一哄而上,反正也没人管,但是随着大量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涌现,市场竞争的加剧,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出现了专业化态势。第二个发展趋势就是规范化会带来规模化。因为通过网贷管理办法,它的硬门槛并没有提高,但是软门槛大幅度提高,即通过安全技术要求、合规行为的界定、合法利益的保护、资金存管,特别是信息披露的要求,会大幅度提升门槛。小机构没有办法承受这么高昂的合规成本,尤其它的网络安全性,要求定期认证,要有专业机构定期认证,信息披露要求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这些成本都是非常高的,所以它的规模化趋势根本承受不了。第三个发展趋势是多样化。现在已经出现各类互联网金融的交易平台,这些平台,各种金融产品在平台上进行交易,也出现了多种金融服务的方式,如信贷顾问这种模式,有效连接银行等金融机构和消费者。这是服务和市场的发展规律,一个平台只销售一个产品是一定会消亡的,这种多样化趋势未来还会继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