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中国传统政治体制中的内阁制与西方责任内阁制的比较

中国传统政治体制中的内阁制,与西方责任内阁制生长于不同文化环境之中,毫无关涉,在本质上属于两种完全不同的政治制度。

第一,中国传统政治体制中的内阁制,是作为专制主义集权统治的附属物而出现的,是集权的产物,内阁主要是适应君主集权加强形势下的秘书机构,阁臣只是皇帝的机要秘书。其明显的特点是集权。近代责任内阁制是西方民主政治下的分权制的产物,其明显的特点是分权。

第二,中国传统政治体制中,不存在“三权体制”,不存在国家权力的划分与监督,国家一切权力都集中在皇帝手中,内阁没有实权,其行为只是向皇帝(元首)负责,不存在向议会负责的问题。在西方责任内阁制中,内阁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内阁首相或总理以其行为向议会而不是向国家元首负责。元首只是虚位的,不负政治责任。而且元首的命令及其他行为都需内阁大臣的同意或副署才有效力。

第三,在传统政治体制中,内阁首领并无组阁的权力,一切都听任皇帝(元首)决定,就是内阁首领本人也是由皇帝指定的,而非由人民或民意机关选举产生,当然也就不存在接受来自人民或民意机关的监督的问题。此外,更重要的是,内阁并无制衡皇帝的权力,这是决定中国历史上不存在责任内阁体制的关键性因素。这就使作为皇帝机要秘书的内阁消解了责任内阁制的理念,使中国历史上的政治运行呈现出无责任、无限度状态。在西方责任内阁制中,内阁总理由在议会选举中获胜的多数党领袖担任,具有组阁的权力,元首对此只能表示同意。而且在责任内阁制下,存在严格的监督机制,即议会的不信任投票权和内阁的解散权。

总之,传统政治体制下的内阁制是一元政治下的内阁制,它缺乏责任理念,忽视个人权利和国民主权,不存在建立民主政治的环境和条件。因此,传统的内阁制不可能转化为近代责任内阁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