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贸易部关于公私联合购棉及棉花市场管理的指示

(1950年9月2日)

一九五〇年全国产棉除民用纺絮外,估计可供纺织工业用的棉花,依照全国纱锭需棉计算,勉可敷用,如依纱布销售情况及人民购买力估计(按今年产棉织成纱布计),亦可供全国人民需要。为使产销趋于平衡,除希各地贸易行政部门及纺织工业局对公私纱厂开工锭数、时间、产量等方面,按照生产计划予以严格规定外,在原棉收购工作上,必须吸取去年经验,大力推行公私联购工作,有组织、有计划的调配原棉,以防止盲目争购或发生原棉供需不平衡、棉价涨跌不定之不良现象。为此对棉花联购及市场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统筹兼顾之原则,有计划的购配原棉,以保证纺织工业原棉的供给并稳定棉价,必须加强并扩大棉花联购工作。

(二)在重要纺织工业城市,均应组织公私纱厂联合购棉组织,由当地贸易行政部门及纺织管理局负责领导,国营花纱布公司代表公营厂参加,私营纺织厂则应尽可能组织在联购机构中进行联购,统一制订联购计划,统筹资金,按出资比例分配原棉。凡已参加联购之各厂,不再自购或自行委托棉商代购。但各厂除参加投资外,得同时采用委托方式委托联购机构代购原棉。

(三)各地棉商可参加上述联购组织,但亦可另外自行组织棉商联购。后者之经营方式由参加棉商自行商定,各地贸易行政部门与国营花纱布公司应切实给予协助。以上两种办法可由各区自行决定采用,国营花纱布公司参加联购后是否还另外自购,亦由各市贸易行政部门领导各该联购机关讨论决定。

(四)凡各地参加联购之公私厂商,赴产地采购原棉,均应服从当地贸易行政部门领导与管理。其遵守政府政策法令者,政府应给予指导与协助。某些较大的重点集散市场,在当地工商局领导下,可根据情况联合当地及外来厂商及联购组织组成棉花采购联合委员会,掌握市场价格与质量,避免盲目争购现象。

(五)为贯彻共同纲领“在国家统一的经济计划内,实行国内贸易自由”的原则,凡不参加联购之厂商均得自由赴产地进行采购。但应服从当地政府有关市场管理与棉价政策之一切规定,各地政府亦应予以便利及指导。

(六)各地棉商在收购原棉时,如有降低质量、哄抬市价、扰乱市场、进行投机及掺水使杂等行为者,当地政府应依法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