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贸易部关于取缔投机商业的几项指示

(1950年11月14日)

为贯彻人民政协共同纲领“保护一切正当合法商业,严格取缔扰乱市场的投机商业”之规定,达到稳定物价,安定民生的目的起见,特作如下指示,希各地研究贯彻执行:

一、下列行为得视之为扰乱市场的投机商业,应严格加以取缔:

(一)超出人民政府批准之业务经营范围,从事其他物资之经营者。

(二)不在各该当地人民政府规定之交易市场内交易者。

(三)囤积拒售有关人民生产或生活必需物资,以图窃取暴利,以招致物价波动,影响各该当地当时的人民生产或生活者。

工厂为图取厚利,囤积成品拒售及囤积原料转售,以招致物价波动,影响各该当地当时的人民生产或生活者同前款。

(四)买空卖空,投机倒把企图暴利者。

(五)故意抬高价格抢购物资,或出售物资及散布谣言刺激人心,致引起物价波动者。

(六)不遵守各该当地人民政府所规定的商业行政管理办法扰乱市场者。

(七)使用假冒、伪造、使潮、掺杂、或违反商品规格及使用其他一切欺骗行为,以谋取非法利润者。

(八)一切从事投机活动者。

二、本教育、改造为主,处罚为辅的方针,有上述行为之一经查明属实者,应根据其情节轻重及各该当地具体情况处理之。各省、市贸易部门应根据各自之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办法,经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批准公布施行。

三、必须深入教育干部,明确管理的目的与范围,只对影响人民生产及生活,扰乱市场的投机商业予以严格的处分及取缔,而对正当合法的经营应贯彻“在国家统一的经济计划内实行贸易自由”的政策。保障并积极组织、鼓励私营厂商奉公守法,向有利于国计民生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