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概念界定

一 农业转移人口

农业转移人口,是伴随改革开放、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产生的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群体,是30余年来二元经济社会制度构建的特殊群体,西方并没有与之完全对应的群体(朱力,2003)。因此,学界和政府对该群体的称谓并不统一,是随时间推移、制度变化、认识深入而不断改变的,改革开放初期,“打工仔”“民工”“轮换工”“临时工”“合同工”“流动人口”等称谓较多(邓保国、傅晓,2006)。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一次把“农民工”这一称谓写入中央政府具有行政法规作用的文件,这一称谓直至今日仍被较多使用。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用“农业转移人口”替代“农民工”的称谓,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新型城镇化战略的核心。2014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2020年努力实现1亿左右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常住人口的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向常住人口全覆盖。一系列称谓的转变和政策的出台,反映了中国政府对消除明显身份歧视、促进社会融合、全面深化改革和彻底解决城乡二元结构制度的决心(孙友然等,2016)。

从严格意义上讲,农业转移人口主要指由第一产业的农业部门向第二、第三产业部门转移的人口。在新型城镇化这一语境下,农业转移人口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类是户籍仍在农村,但已经从农村迁移到城镇,每年在较为固定的城镇工作、生活超过6个月的“持农村居民户籍的城镇常住人口”或“城镇农民工”;第二类是户籍已在城镇,且已在城镇工作、生活的一小部分城镇居民,该群体是在城市向外扩张过程中,因为承包地、宅基地被征用,才较为被动地从农业户籍转变为非农业户籍的城镇常住人口。

第一类是目前农业转移人口的主体,也是本书主要关注的群体。后续部分(除有关文献综述)在未注明的情况下,农业转移人口均指第一类人群及随迁子女和老人。该群体的共同特点是:户籍身份仍为农业人口,但由于生活环境改善、家庭收入增加、子女教育需要、投亲靠友和婚嫁等需求,由第一产业的农业部门向第二、第三产业部门转移,其职业类型以非农产业、半工半农的兼业为主,居住地点和生活环境也与规模不同的城市有关,生活方式、价值观、思维模式正在或已全部转变。

二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市民化最初是社会学、人口学概念,之后被政治学、经济学、地理学等学科广泛使用,其在经典理论中的含义主要指农民市民化或人口城市化,强调农民作为职业的“农民”(Farmer or Cultivator)和社会身份的“农民”(Peasant),在实现职业和身份的转变之前,首先需要接受现代城市文明的各种因子;其后,在向“市民”(Citizen)转变和城市迁移过程中,他们通过市民化资本(Capital)的积累发展出相应的市民化能力(Capability),学习并获得市民的基本素质和资格,最终拥有自身市民权利,并完全融入城市(王竹林,2015)。

在中国,由于户籍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安排,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并不完全等同于西方农村人口城市化(农民市民化),其过程被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指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第二阶段主要指农业转移人口的职业非农化、生活方式城市化、身份与权利市民化(刘传江,2004),即先实现“半市民化”,再实现“后市民化”。在第二阶段实现之前,农业转移人口受户籍身份限制,在公共服务、平等就业等社会权利享有方面,与城镇居民存在较大差距(钟水映、李魁,2007)。改革开放至今,第一阶段的转移已十分便利,而随着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相关制度政策的改革,第二阶段的转变不断加快,在绝大多数中小城镇和部分大城市尤为明显。

本书借鉴经典市民化相关理论,结合中国农业转移人口和政策的现实特征,把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定义为:农业转移人口从常住农村转变为常住城镇,并在职业、生活方式、身份与权利方面达到市民(城镇居民)标准的过程。

三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

成本主要指经济活动中发生的耗费,最初被广泛应用于企业管理领域,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传统成本理论走向多元化。美国会计师协会给出的广义概念被广泛应用——为达到特定目的而发生或应发生的价值牺牲,它可以用货币单位加以计量(赵在绪等,2014),本书测量和分析的市民化成本即属于该概念范畴。需要重点强调的是,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不等同于城镇化成本,前者特指“人的城镇化”成本,而后者还包含除前者以外的其他成本(张国胜,2009;陆成林,2014)。由于新型城镇化的核心是人的城镇化,主要指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因此学界通常将研究重点聚焦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谌新民、周文良,2013;赵在绪等,2014)。

市民化成本产生于市民化过程,西方一般意义的农村人口城市化(农民市民化)过程,是伴随城镇化进程开展的城乡人口迁移与城市化过程,市民化成本通常包括维持个人在城市生产、生活的私人发展成本,以及政府为维持城市运转所产生的公共发展成本(Desai and Potter,2008)。但中国二元经济社会制度导致了不平等的城乡资源与权利分配方式,致使多数农业转移人口在公共服务、平等就业等社会权利享有方面与城镇居民标准存在显著差距(Mitchell,2003;王竹林,2015),政府、企业等其他群体在无偿享有农业转移人口既得(公民)权利及社会福利的同时,造成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能力的缺乏和福利的损失,使中国市民化进程明显滞后且不同于西方人口城市化,存在显著的外部性问题(杜海峰等,2015)。因此,在中国社会经济情境下,基于福利经济学社会成本理论下的补偿原理,市民化在一般人口城市化意义之外,在某种意义上还可以理解为,对农业转移人口福利享受过程中所存在的外部性的矫正,即政府、企业依据城镇居民标准,对农业转移人口既得权利的补齐(李国平等,2016),而为实现生产、生活等特定目的所产生的成本中,个体承担的部分是内部(私人)成本,不承担的部分是外部成本,两者的总和构成总成本(皮特·纽曼等编,1996)。

本书基于中国社会经济情境与社会成本理论,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的概念定义为:政府、企业依据城镇居民标准补齐农业转移人口公共服务和薪资福利损失所投入的外部成本与农业转移人口推动自身职业、身份、生活方式向城镇居民转变所新增的内部成本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