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金融+长租公寓”模式风险浅析 [8]

——首例长租公寓爆仓事件

案情回放

在“究竟是什么推动了租金暴涨”的讨论声愈演愈烈之时,人们都没有注意到,杭州的A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长租公寓公司已经宣布破产。该起事件如同平地惊雷,引发了人们对此类业务的激烈讨论,也引起了人们对“金融+长租公寓”模式的警觉。

A公司破产,给其业主和租户留下了一地鸡毛。如果究问原因,就要从其经营模式说起。租房时,A公司许诺租户以“押一付一”的方式缴纳房租,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实际上该付款方式是让租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了分期贷款,需要租户付出额外的利息成本。具体而言,租户需先下载一个APP,然后在该APP上进行用户注册、绑定银行卡及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及信用信息等操作,之后即可获取一定额度的贷款。租户可以通过APP操作一次性把租金支付给A公司,再以按月还款等方式在APP上按期返还贷款本息金额。然而,其后,A公司却公布了一份破产通知书,该公司一名负责人直接告诉租户:“没钱退押金,更没钱退房租。”A公司破产事件导致约4,000户租客受损,涉及6家网贷平台。

也就是说,这些租客不仅拿不到先行支付的押金,还依旧需要每月按时向APP还钱,而业主也未收到A公司应支付的租金。基于该情况,一些业主已经准备收房。一时间,很多人成了受害者。他们有一个共同的疑问:“A公司收到的贷款公司的钱是真金白银到了账,网贷公司手上的征信资料是租客的,租客承租业主的房子。看似是一个租房生意,其实赚的是金融的钱,这样‘无本万利’的模式下,公司怎么说倒闭就倒闭了呢?即使是倒闭了,所收的钱就人间蒸发了吗?”不少租户及业主在收到破产通知后,直接组成了大大小小的维权群,希望通过协商或者法律等途径挽回损失。

通过天眼查官网可查询到,该公司于2016年注册,法人为魏某,主要高管人员包括徐某、周某、付某。截至事发,公司并未注销,也无法院公告、司法诉讼或其他变更记录。而魏某名下还有28家公司。

案例焦点

某房产中介公司前副总裁胡某曾发表言论称:“长租公寓爆仓,一定比P2P爆雷更厉害。”实际上,此前A公司就因拖欠租金被传资金链断裂。2018年8月2日,魏某就此发布公告称该传闻为谣言,并呼吁大家不要听信。8月15日,部分业主和租户意识到事情不对劲,于是赶到A公司办公场所维权,却发现办公场所已经被搬空,还在职的员工表示,公司处于这样的状态已经好几天了。再接着,业主和租户就等来了破产通知。受害者们发现,这一系列操作,竟与跑路前的P2P平台套路如出一辙。

然而,A公司并非人们认知里传统意义上的“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黑中介。其发布的相关公告也称:公司成立于2009年,截至2017年年底已发展长租公寓超过5,000间,并在2018年2月获得一笔千万元级融资,投资方为浙江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8月25日下午,深陷旋涡之中的魏某接受了界面新闻的独家专访,复盘了整个“爆仓”事件的始末。他认为,爆仓的核心并非是P2P、转移资产、资金之类的原因,核心问题在于收房方面没有控制好,导致收房价格高、空置变多。同时,过高的运营成本和企业内部贪腐等管理漏洞被销售人员利用,从而使公司经营不善,导致资金出现短期缺口,再加上挤兑,才出现了这个结果。

有业内人士分析称,A公司的经营模式本质是利用租客的信用,给企业自身提供扩张资金,对企业本身而言可以说是“无本万利”的买卖。一直致力于地产租赁生意的潘某曾在采访中表示,“租房价格再翻番还是亏本的”。因为如果是从银行贷款产生的利息,按照银行基准利率是4.9%,可能实际得5%—6%,用贷款建成公寓租出去,回报率最高超不过1%,所以这个生意是亏的。可潘某没提到的是,企业通过ABS发行债券进行融资,即不需要通过银行就能获得资金;再通过ABS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提供分期贷款给租客,房租一次性支付给中介公司;最终,房租的差额和贷款的利息成为ABS的收益。

从这个角度上看,这个模式各取所需,也许无可厚非。而且,在房屋租赁中介市场上,不仅A公司如此,其他许多中介机构也采用该模式,以达到加快企业资金回笼、提高资金流动性的目的。但当一些规模较小的、融资能力弱的租赁企业加入该模式时,其风险就变得难以控制。由于这类企业的资金实力及资信状况参差不齐,多数无法发行债券,所以只能跟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合作;而在没有有效约束机制的情况下,公司管理者不满足于细水长流的盈利模式,打擦边球甚至直接卷钱跑路的情况也并不少见。例如,2018年5月,房屋中介机构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因涉嫌欺骗租客使用分期贷款缴纳房租而遭到投诉。

风险警示

这种模式对于长租公寓扩张的好处毋庸置疑。有的观点认为,对于长租公寓平台来说,通过“房租贷”模式能一次性收到全年租金,而支付给房东的款项则是按季度支付,这个时间差也让长租公寓平台有了更充裕的现金流,能以更高的成本抢占房源,扩张市场份额。而对于租客来说,确实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其部分租金压力。

然而,凡事都有两面性,这种模式也存在自身的弊端。由于不需要直接支付,中介机构在征收房源时可以随意提高价格,业主自然希望看到这种变化,但极高的租金背后,是房子无法租出去的风险。即使房子顺利出租,如果中介机构宣布破产,业主、租客及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这三方主体都可能面临损失,并且其中受损失最大的可能还是租客。这种模式将对租客产生两种不良影响:第一,由于租金信贷的金额通常都是几千元到几万元,数额很小,一旦出现在征信记录上,银行从业人员会质疑租客的还款能力,从而增加日后通过正规途径贷款的难度。第二,不同于自己直接支付租金,从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会产生一笔不低的利息,从而产生额外成本,导致选择此种方案并不经济。

除此之外,某些房租分期平台并未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备的风险控制体系和配套制度规则,针对贷款对象(即租客)的资信状况也就无法实现客观、全面的判断及风险把控,甚至对无收入证明的租客也可贷款,或者只要达到花呗、京东白条等消费信贷记录不逾期就能签约,租金贷风控能力着实堪忧。

以京东白条为例,就京东金融本身的信用审核体系来说,京东金融并未将信用评级体系中具体的等级标准向京东白条用户进行披露。用户的消费金额、次数、所购商品种类、退货信息等参数对用户的信用评级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而具体的授信标准无从得知。从现实情况看,存在金牌会员无法申请京东白条或者信用额度很低,而几乎从未在京东商城有过消费行为的用户却顺利申请京东白条并获得较高信用额度的情况。实践数据也显示,京东白条客户违约率呈现上升趋势。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京东白条逾期超过90天的金额从2016年年底的3.8亿元逐步增加至6亿元,而逾期大于等于90天的回收率最终为2.4%。如果以逾期超过90天的京东白条资产为违约资产,则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京东白条资产的平均违约率高达2.44%。 此外,京东白条用户的信用评分主要是依据京东商城的电子商务数据,而关于搜索引擎、社交、网络游戏等方面的用户行为数据则比较匮乏,因此现有的信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与片面性,并不能对客户的信用进行客观、真实的掌握,据此进行信用审批的结果也必然不全面、不完善,从而客户的违约风险较大。这说明京东金融信用评级指标选取的合理性、信用评级体系的科学性仍有待论证,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长租公寓模式中的授信标准存在一定的问题。

不仅如此,目前,国内的大部分互联网企业无法实现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的共享,导致每家企业各自为政,虽然在自己的体系内看似收集了多而全的个人数据信息,但存在重复性、片面性等问题,不能进行全面有效的整合,因而无法得出客观真实的用户资信情况,还会导致用户在不同平台申请并消费这种多头借贷、过度借贷的情况,使用户的实际还款能力与其所负的债务不匹配,从而增加用户的违约风险。

此外,在第三方房租分期平台涌现后,部分银行也进入房租贷市场。这意味着长租公寓平台在一定程度上将融资风险转嫁给了融资机构、银行、房客和房东,那么平台自身的风控能力是否能够支撑长租公寓的健康稳定发展,值得再深入探究。

对于租客而言,另一个隐藏的较大的风险是,租客并不知道自己注册租房的信息已经被用作贷款审批,而在大多数长租公寓模式的贷款协议中,都或多或少地存在收集借款人个人信息及过度要求借款人授权的情况。

以“京东白条+”模式中的租房产品为例,京东金融与某互联网租房机构合作,为京东白条用户提供租房打京东白条的服务。该租房机构在与租房用户签订的用户个人信息使用规则协议——《某信用分协议》中有如下几条约定:(1)该租房网可以通过对与租房用户有关的各种个人信息、信用历史信息等进行数据采集、保存、整理、分析、比对、演算、归纳及(或)加工,形成针对该用户的信用分值,并要求用户同意该租房网可以自行使用该信用系统依据上述用户个人信息所形成的信用分;(2)要求用户同意允许该租房网从合法保存该用户个人信息的旗下相关机构以及第三方机构采集及处理其各类信息,而无须该用户的再次授权;(3)要求用户同意任何第三方机构可直接向该租房网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而不需要用户再次授权;(4)要求用户理解并同意该租房网在使用或向信息使用者依法提供上述信息时,就可能产生的风险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这些风险具体包括:纳入这些信息对用户的信用评级(评分)、信用报告等结果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该等信息被该租房网依法提供给第三方后被他人不当利用的风险,因用户的信用状况较好而造成被第三方向其推销产品或服务等打扰的风险。

京东金融方面在《京东金融隐私政策》中规定,京东金融可能会将用户的交易信息、账户信息及设备信息等与其合作伙伴等第三方进行共享,包括为京东金融提供基础设施技术服务、数据处理、信贷审批和客户服务等的机构。虽然该隐私政策中明确表示信息共享的目的在于顺利为用户提供服务,且表示仅会出于合法、正当、必要、特定、明确的目的共享,并要求这些服务提供商只能出于为用户顺利提供服务的目的而使用相关用户的个人信息,而不得出于其自身利益使用。但根据上述分析可知,京东白条租房的相关客户服务机构在其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方面并不符合要求。一方面,由于京东对于作为其合作伙伴的这些相关的客户服务机构自身的资质或信用状况没有统一的审核与准入标准,后续没有对于这些合作机构进行持续的资质排查、产品及服务情况审查等,使这些合作机构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建设方面参差不齐。当京东金融基于为京东白条用户提供相关服务而与这些机构进行用户信息共享时,后者可能会出于企业自身利益的目的而不按照与用户签订的协议履约,甚至超范围滥用、泄露或非法交易相关用户的个人信息,从而损害用户的个人信息权利等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由于这些个人信息使用规则条款是电子化格式合同条款,用户要享受打京东白条租房等服务,就不得不同意给予相关服务机构充分的授权,而当其个人信息在后期受到侵害时,因之前的“被迫授权”没有充分的证据,从而处于维权不能的被动地位。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其他任何主体在对自然人的个人信息进行收集、使用、交易或向第三方披露等行为前,必须经过信息主体(即该自然人)的书面同意。虽然其中通过专门条款的形式来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行为进行立法保护的并不多,但综观法律法规,仍然可以找到相应依据。

2017年年底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相关规定中法律位阶最高、最适应当前形势的一部法律。其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除此之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2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分别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网络运营者提出了要求,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两个方面:(1)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2)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使用、处理、加工、传输、向他人提供等行为前,均须事先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在2017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被作为附件提交,目前还未正式通过。该草案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权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直接支配与控制的权利,即信息决定权。该项权利的内容主要是产生个人信息的主体有权决定与其有关的个人信息是否被收集、处理与使用,以及相关信息处理主体在实行这些行为时的方式、目的及范围。虽然该法仍未正式通过,对企业等信息处理主体尚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但该法所规定的具体内容代表了国家层面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态度和方向,对于企业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建设具有参考意义。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可知,用户作为信息主体,对于企业因经营活动需要而向自己收集个人信息,并且在之后的经营过程中使用、分析、处理、向他人提供其个人信息等行为,均享有事前的知情权和同意权。而根据上述对租房网与京东白条的相关协议内容的分析可以看出,当该租房网在业务活动中作为信息收集者和使用者时,要求用户通过一次性的授权操作,使其在今后的经营行为中可以从已经合法获取并保存该用户个人信息的旗下机构甚至其他第三方机构,不限次数地反复收集、获取、处理该用户的个人信息,而无须经过该用户的任何再次授权,并且该协议中对于该租房网获取上述信息之后对这些信息的使用目的、具体用途完全没有任何说明,也没有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向用户公示或者披露。当该租房网作为信息提供者,在业务活动中可能涉及需要向其旗下相关机构或者独立的第三方主体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时,要求用户同意经过一次性的授权操作,允许该租房网不限时间、不限次数地向上述机构提供用户个人信息,而无须该用户的任何再次授权操作。因而实际上,用户作为信息主体,在签订相关电子协议时,对于自己被收集的信息是否为必要信息、个人信息的被使用的具体方式、范围、用途,以及在以后是否会被提供给第三方、何时提供给第三方、以何种频率提供给第三方等情况都是不清楚、不知情的。而根据前述分析可知,该租房网的这些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上述条款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另外,该租房网有可能利用这种约定的不明确性、信息的不对称性,在以后的经营行为中违反之前与相关用户的约定,超目的或者超范围地滥用该用户的相关信息,侵犯用户作为信息主体的信息权利。这种行为显然违反上述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也与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征信监督管理部门的态度相悖。

不忘初心

长租公寓模式自产生之出到发展渐趋成熟,致力于打造与短租房天差地别的特征。其明显表现在管理服务上,并且租客一般都会在自己的范围内设置属于自己的社交场所。这些公寓个性鲜明,符合租客的个别要求,且完全不担心房东忽然涨租或者下逐客令。

国务院出台房屋租赁新政,指出实行购租并举,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加快改善居民尤其是新市民住房条件。购租并举有利于将商品房的“商品”属性、居住用途“拉回来”,从而避免住房金融化、房地产行业泡沫化。

再好的政策初衷,也可能在落实中打折扣。有专家总结,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租房”“互联网金融+培训”等模式不断涌现,由于承诺的分期变贷款、强制网贷等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某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某指出,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为了扩大流量,在短时间内把业务规模迅速扩大,采取各种手段、欠缺规则意识、盲目开展业务,甚至把未来的资金作为抵押品进行贷款。因此,为了防范金融风险、保证经济平稳增长,对一些机构过于冒进的行为还是有必要进行纠正的。

防控措施

1.房屋租赁合同风险点防范

针对这种“隐性强制”贷款付租金的长租模式,建议为:

(1)在租客仍在交房租期间,业主无权赶走租客。业主应去法院起诉A公司侵占租金,因为房租权益属于业主被A公司非法侵占,顺序优先于破产清算。如果业主赶走租客,租客可以去公安机关或者法院起诉业主侵犯租客的房屋使用权,要求业主支付因搬家而产生的费用。

(2)即使业主和A公司签订了单方面终止协议,如“A公司无力支付房租,合同终止,房屋即日起由业主自行收回”,协议也是无效的。因为租客和A公司签订的协议在前,业主和中介的合同不能对抗第三人。如果业主赶走租客,租客可起诉业主侵权。

(3)支付租金期满后,租客不搬走的,业主可以起诉租客侵权,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清退。但租客可去法院起诉A公司赔付押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4)很难认定A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诈骗。因为诈骗的必要条件之一为主观上存在恶意,但A公司的情况比较复杂,因此不易判断。

2.出台相关监管规定

某地产首席分析师张某认为:一方面,银行应严格把控,涉租房贷款需直接对应至个人账户,并按月发放,最大限度地避免违规行为;另一方面,政府应加强对机构与资金的监管力度,抬高租赁机构的违规成本。搭建资金监管平台,租户、房主资金点对点,租赁机构收取服务费等费用,以避免租赁机构私设“资金池”,防范金融风险,也避免资本的垄断推涨租金价格。

实际上,对于长租公寓ABS模式,不能直接扼杀,但是在长租公寓企业一路高歌勇进的情形下,对于经营中的漏洞、黑洞,急需政府监管部门尽早出台相关政策予以规制,并对相关从业者进行监管,防止新的金融骗局。

2018年9月29日,上海金融办发布《关于暂停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与代理经租企业合作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的通知》,要求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立即暂停与代理经租企业合作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与此同时,各区主管部门要结合2018年度现场检查,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情况进行排查。

上海金融办相关负责人表示,该通知下发前,已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应于2018年10月12日前,将目前业务总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规模、合作对象、涉及人数、风险情况等)、整改计划等报送至各区主管部门,并由各区主管部门汇总上报上海金融办。在该通知下发后,仍违规开展此类业务的,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降低监管评级、责令暂停开展新业务、取消试点资格或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同日,上海住建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代理经租企业及个人“租金贷”相关业务的通知》,要求代理经租企业不得与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无金融许可证的机构合作开展个人“租金贷”及相关业务。代理经租企业不得强制或诱骗租客使用个人“租金贷”产品,不得在签约前收取定金或设置其他条件,不得收取与个人“租金贷”业务相关的其他费用。个人“租金贷”贷款合同和住房租赁合同应当分别签署,有关住房租赁租金贷款的内容不得出现在住房租赁合同中。

同年9月28日,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首次发布的“房屋租赁风险提示”指出,个别中介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故意隐瞒贷款事实,引导、诱骗或强制租房人办理租金贷,导致租房人“被贷款”,面临贷款合同不易撤销、退租时难以退贷、贷款逾期失信等多重风险。

同年9月19日,广州相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广州住房租赁行业倡议书》指出,鼓励银行机构在符合金融监管规定和政策的前提下,支持专业化住房租赁经营业务,规范发展住房租赁相关贷款业务,加强授信资质审核和风险管理,严格住房租赁的放贷审批手续。

该倡议书提出,住房租赁企业不诱导、引导和强迫承租人参与任何有金融风险的行为;不用承租人或出租人资金建立资金池;不截留租金、挪作他用以及期限错配;不在未经承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或采取虚假宣传等方式诱导承租人签订贷款合同;不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从事发放贷款业务;不以住房租赁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颇受非议的“租金贷”在多地的严管下暂时消停。截至目前,已有北京、上海、杭州、深圳、西安、南宁、天津、南京等地针对长租市场发布管控政策,北京、上海和西安等城市对“租金贷”启动调查。目前,九成以上有租房贷业务的金融机构都暂停了此项业务。

3.明确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授信标准

而对于长租公寓模式中小额贷款公司对租客的授信标准,本书认为,各地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业实际,科学合理界定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小额消费贷款业务的授信标准规范,严格控制网络小额贷款资质的审批。

第一,要求从业机构制定明确的借款人资信准入标准。对于信贷市场而言,客户准入是防范未来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的关键环节。只有在这一环节建立科学合理的准入标准,才能够搭建起资信良好的借款人客户群体;反之,若初期借款人准入标准制定得不规范、不详细,则会出现借款人资信情况参差不齐的情况,导致借款人违约风险增加。而对于互联网消费信贷这一新兴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由于其全程依托于互联网环境,借款人资信审核阶段也全部在互联网环境中完成,代替了原始的线下资信审核流程,这无形中就增加了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资信审核难度,也加大了信息不透明、信息不对称的风险,最终加大借款人违约风险。因此,具体而言,应当要求从业机构基于消费场景的用户数据,在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分析处理的基础上,形成明确的资信审核指标,如借款人的资产情况、是否有固定工作或固定收入、是否有第二还款来源、借贷资金的具体用途等。

第二,要求从业机构必须建立借款人授信额度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目前互联网消费信贷市场上的主要产品情况,对于借款人授信额度基本都有一定程度的调整,但具体的调整标准并不完善。以京东白条为例,京东白条用户可以依据其在京东商城购买商品或服务等消费数据,以及在京东金融购买小金库理财产品、京东金条或其他京东金融旗下的理财产品的信息,而在每周获取一定额度的提额包。此外,若京东白条用户未能按时偿还京东白条额度,则会对其采取降低授信额度等措施。这确实是一种对借款人授信额度的动态调整,但这种动态调整机制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由于京东白条用户违约行为的发生概率并不确定,甚至绝大多数的京东白条用户不会发生违约行为,因此仅仅基于用户违约行为的动态调整频率太低,不能真正起到“动态”的作用;二是,即便一部分动态调整机制是基于用户的消费数据,但根据本书的调查及经验,对于京东白条而言,这种基于消费数据的调整并不准确,也没有客观地反映借款人真实的资信水平。因此,借款人授信额度的动态调整机制不应当仅仅基于用户在体系内的消费数据,而应当加入其他考虑因素,如加入对借款人收入情况、资产情况、工作情况等的后期跟踪调查。

4.加强租客个人信息保护

在租客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本书认为,应当制定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规范。目前,我国有关个人信息保护及隐私权保护的规定散见于刑法、民法、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法、邮政法、统计法等法中,且大多只是简单几个法条,仅规定了原则性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是针对个人信息保护在立法层面上的一个重大突破。该草案用六章、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信息主体的基本权利、相关信息处理主体的收集、处理资格和信息披露、义务及规范等方面。这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建设中的一个里程碑式的发展。

但是,在推进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律体系建设的过程中,由于不同行业的运行与风险特点差异较大,难以进行一致性监管,不宜采取“一刀切”式的监管方式。因此,就需要根据不同行业、区域等出现的具体个人信息侵权行为,进一步细分不同行业领域的具体监管思路。

考虑到我国互联网背景下金融市场的大环境,针对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倾斜性保护,在互联网小额消费信贷方面比较可取的办法是对从业主体课以严格的责任与义务。通过出台具体的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专门规范,明确开展互联网小额消费信贷的从业主体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行为规范,对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分配、责任承担、信息披露、隐私保护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并规定互联网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经济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从而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专门规范的制定中,应当着重关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个人信息权利、财产安全权等方面。在知情权方面,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应当全面、适当履行针对金融消费者的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的内容须达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等要求。具体而言,从业机构应当在互联网金融产品或服务协议中,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消费者全面、准确、完整地描述产品相关信息,并且利用标红、加粗、改变字体、字号、字体颜色等醒目的方式,将其所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中可能蕴含的风险进行提示,从而全面、适当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金融消费者因盲目投资而遭受财产损失。在个人信息权利方面,明确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享有的对个人信息在信息收集、分析、处理、使用、传输、交易、修改、删除等行为方面的信息决定权。同时,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课以对客户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获取信息主体授权的义务、限定信息使用方式及使用范围的义务等,禁止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通过格式合同条款要求个人信息主体对从业机构信息行为进行一次性授权、过度授权。并且,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进行非法收集、处理,超范围、超期限使用,非法泄露以及非法交易等行为的从业机构课以严格的经济赔偿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在财产安全权方面,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应配备专门的网络安全技术专业人员,保护消费者财产免受账户盗刷带来的财产损失。


[1]. 案例编写人:王滨娜

[2]. 案例编写人:孙越

[3]. 案例编写人:朱介南

[4]. 案例编写人:张贺

[5]. 案例编写人:于丽

[6]. 案例编写人:卜敏慧、任欢

[7]. 案例编写人:郑杰

[8]. 案例编写人:王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