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自从世界上第一所学生贷款管理机构在丹麦诞生,[1]学生贷款计划在全球的实施已有近百年。全球有70多个国家实施了学生贷款计划,[2]其中的一些发达国家已经收到良好的实施效果,这为中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完善提供了经验。但是必须注意到,发达国家以其雄厚的财力、完备的信用体系、税收系统以及成熟的市场环境,为学生贷款的顺利实施提供了保障,而这些条件是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处在转型时期的中国所不具备的。

针对发展中国家回收学生贷款的困难,乔治·萨卡罗普洛斯(George Phacharopolous)曾建议采用“为国家服务”的偿还方式,使得贷款债务可以不直接从学生手上回收上来。[3]阿德里安·齐德曼(Adrian Ziderman)也提出,在学生贷款框架中引入参与国家公共服务的手段,可以看作是独立于普通偿还方式的另一种偿还思路,甚至可以扩展为独立的高等教育成本补偿模式。然而这种高等教育财政框架的设想,未曾得到持续深入的研究。

实践中,一系列由政府资助的大学生参与基层服务的政策实践伴随学生贷款和其他学生资助方式在世界上不同国家存在和发展。众多围绕学生贷款债务的国外研究证据表明,过高的债务负担影响了毕业生的就业、生活、家庭乃至养老计划,加剧了基层服务岗位人才短缺。因而理论上,大学生基层服务合约有可能发挥偿还债务和促进就业的双向功能。那么,它是否可以达到理想的激励效果?如何才能让它激励更多人参与、提供更好的服务?等等,都有待探讨。而合约理论与激励理论有可能为这种特殊的合约的研究及其方案的优化提供新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