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前言
- 民办学校(非营利性)税收法律政策研究与案例评析
- 何彬生 马贤兴主编
- 4157字
- 2025-06-16 15:17:17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改革方向,是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一个极其重要的立法精神就是对民办学校进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改革,鼓励社会力量大力兴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公益性民办教育事业,造福社会。为此,国务院于2016年12月专门下发《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称“国发〔2016〕81号意见”)。该意见提出“以实行分类管理为突破口,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扶持政策,加强规范管理,提高办学质量,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该意见还指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一个重要特质就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因此,意见提出“国家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
就当前而言,对民办教育实施分类管理,关键是落实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同等税收优惠政策。《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国发〔2016〕81号意见”在税收方面有十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和政策支持导向。《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7条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4条均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发〔2016〕81号意见”特别强调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明确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故此,税务等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应确立依法执法、全面执法、完整执法、系统执法的理念,对国家所有法律和行政法规都要系统掌握,完整理解,全面执行。我们了解到,少数地方税务部门对一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征收学生学费、住宿费企业所得税,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未能系统考虑、全面适用、完整理解《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条、第47条,《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第4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4条和“国发〔2016〕81号意见”等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国家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和“国发〔2016〕81号意见”鼓励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要求,也会对党和国家对民办学校进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改革的重大政策带来消极影响。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7条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这一法律精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就得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税收政策。国家对公办学校学生的学费、住宿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理所当然地也不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公办学校来说,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学费、住宿费作为公办高等学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的不征税收入范围。而且,在财政部于2017年发布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中,也明确列举了公办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第2项规定了“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为不征税收入。故公办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的性质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不征税收入范围。
《湖南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第13条要求“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回报的民办学校,其收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教育行政部门在相关文件、函件和答复中均明确提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与公办学校一样,同等享受免征学费、住宿费收入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早在2016年12月30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还联合下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要求全国予以执行。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税收优惠政策”。这个“同等”,不仅是实体权利的同等,也还必须是程序权利的同等,才能全面落实“同等”税收优惠政策。如前文所述,财政部于2017年发布的有关清单,明确列举了公办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等费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为不征税收入,无须办理“不征税资格”或“免税资格”。同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既然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税收优惠政策”,公办学校不需要办理“不征税资格”或“免税资格”,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也理所当然地不需要办理“不征税资格”“免税资格”。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称“财税〔2018〕13号通知”)关于办理“免税资格”的适用范围不应包括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税务部门在核查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相关税项时,只须审查其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第4项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4条规定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条件,符合“非营利性组织”条件的“非营利性收入”,则为“免税收入”。
从法理上说,《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7条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4条均规定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税收优惠政策”,这是上位法、特别法,而“财税〔2018〕13号通知”等属于财税系统内部规范性文件,其效力或许可以依法及于其他“非营利性组织”,但不能及于上位法、特别法已有明确规定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当然,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5条规定的精神,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等“非营利性组织”的“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如门面出租、兴办其他营利性实体等收入可以依照法律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收是一项法律性和政策性都很强的事业,相关行政执法应该有更高的站位,要服从国家整体社会发展的规划和需要,而不能仅仅从部门视角来考虑和处理问题。首先,税收法定是最基本的原则。我国《宪法》第56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而不是依照财税部门的内部文件纳税,没有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税种、税项,纳税人不应纳税,税务机构也不得征税。《立法法》第11条第6项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都必须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定,这充分说明税收具有严格的法律属性。其次,税收又是扶持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工具和调节分配的有效杠杆,其政策性又十分凸显。以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为例,一方面,《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税收优惠政策”,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对民办教育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这是党和国家的重大政策导向。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一切执法和司法确须具有很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综合素养。
实际上,解决“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关键是要求行政执法全面系统地掌握有关民办教育的全部法律和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改革,大力提倡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教育”的重大政策。我们要重新审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税收相关法律和政策,科学合理地对相关法律与政策作出理解、解释和适用,更要求相关部门对其内部规范性文件实施进一步的“立改废”。梳理发现,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相关法律文件主要是:《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正)、《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等;主要政策性文件(含内部通知)是:《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等。
本书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信仰法律、坚守法律、维护法律”为出发点,以“对长沙医学院案件实证调研资料”为事实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运用法理、法治理念、法律精神和国家政策,深入梳理、剖析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税收相关法律与政策,以期对税收法治和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理论和实务借鉴。
全书分为上、下两篇,共十二章节。上篇为理论篇,主要阐释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税收法律与政策理论问题。一是税收的基本原则,包括税收法定、税收公平、税收正义等基本原则,这是税收的逻辑起点;二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律地位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权利阐释,这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税收问题的基础;三是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税收法律与政策进行检索梳理,并运用法理学明确法律与政策的适用规则;四是对同等税收优惠待遇、不征税规定、免税规定的理解进行论证,并阐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税收待遇的实现与救济路径;五是从实体权利、程序权利基本理论出发,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免税资格问题进行解析,明确财税主管部门的相关内部文件无对外适用效力。下篇为实务篇,主要是以“长沙医学院税案”为研析实案,运用司法适用思维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税收问题进行剖析,得出其为免税收入而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结论。一是对长沙医学院“天价税案”的理性述评,阐明案件事实、争议焦点以及解决意见;二是征询专家、学者、法律实务工作者、社会大众、当事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税收问题的看法,并凝练汇编成文。
当前和今后,全面推进民办教育法治化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这就要求我们以“法治思维”引领学校依法治教、依法办学、依法治校,综合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处理办学过程中的各种问题。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高度重视税务管理,对于依照法律应当缴纳的税款,应依法及时申报主动缴纳;对于违规违法征缴的涉税问题,应善于运用法律维权。在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宪法精神、法治理念、法律规则是全社会共识的前提和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根本遵循。只有做到知法、守法、尊法、用法,社会才能实现公平正义、安定和谐、有序美好。
何彬生
202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