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 就业歧视的风险

就业歧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出身、性别、户籍、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

虽然就业歧视在原则上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但是在现实中却屡见不鲜。

案例

李婷是一所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的女大学生,20×1年6月从大学毕业走上社会。从6月份开始,李婷就一直在各种各样的招聘会上投递简历,希望能找到一份比较满意的工作。其间也有一些公司让她去面试,但是面试时要缴纳30元的面试费。还有几家公司虽然没有收取面试费,但是均以性别为由委婉地拒绝了李婷。

一次次的失败,让李婷对就业应聘产生了畏惧心理。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性平等的权利。法律赋予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就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公民的平等权的具体体现。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上述案例中,几家用人单位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李婷,已经违反了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于就业歧视。

连线法条

1.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这些歧视性内容具体为:劳动者的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户籍,以及其他歧视性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3.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