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跨组织治理的数字蝶变:理论与实证
- 张涛
- 3474字
- 2025-04-16 15:31:37
1.2 跨组织治理与合作的数字化
从20世纪90年代起,信息技术发展迅速,其已经成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工具与手段。在早期,以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互联网为代表的传统信息技术在企业当中广泛应用,如企业信息系统、数据库系统、ERP系统等。企业将许多工作与流程嵌入企业系统之中,由此提高企业工作与流程的执行效率、执行的规范性以及可监控性(Melian-Alzola等,2020;Wu和Ding,2020)。近年来,随着以大数据、区块链与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兴信息技术快速发展,这些新兴信息技术也逐渐开始在许多企业当中使用(Sousa等,2020;Zhou等,2020)。
在跨组织治理与合作研究领域,基于传统信息技术的研究已经比较丰富,而基于新兴信息技术的研究还处于初期阶段。不过大数据、区块链这些新兴信息技术的潜力更大,不但能对以往跨组织治理机制进行赋能与助力,还能构建区别于以往的新型跨组织治理(合作)机制。下面首先对基于传统信息技术的跨组织治理(合作)研究的基本结论进行回顾,然后对基于新兴信息技术的跨组织治理(合作)研究主要发现进行简述。
1.2.1 基于传统信息技术的数字化跨组织治理机制
以往研究发现,企业在信息技术的帮助下,通过流程再造、重塑企业能力、优化资源等途径,对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了重塑与升级,从而更好地适应环境的快速变化与竞争的加剧(Kamdjoug等,2019;Ecuyer等,2019;Raymond等,2019)。Dewett和Jones(2001)对此进行的总结,认为计算机、信息系统、互联网等传统信息技术对于企业的价值主要体现在提高信息效率与信息协调水平两个方面。前者指企业收集、存储、交换、共享信息与数据的能力与水平可以得到提高;后者指企业在处理、利用、挖掘信息与数据价值的能力与水平可以得到提高。
由于传统信息技术的这两方面价值,企业从而在以下五个方面获得优势(Dewett和Jones,2001):第一,连接企业人员并对其赋能,从而帮助企业人员更有效地处理工作相关信息与数据,提高整体企业工作效率与效果;第二,管理组织知识,从而帮助企业积累有价值的知识与数据,总结技巧与经验,提高企业新产品开发水平与应对环境变化的能力;第三,拓展企业边界,通过信息系统降低企业间交易成本,从而提高企业间协同水平;第四,提高信息处理的效率,从而帮助企业快速对所收集的信息和数据进行计算与挖掘,对战略、市场、竞争、销售、企业运营等方面形成深刻的洞察;第五,促进创新合作与创新协同的效率,从而帮助企业提高企业创新的成功率,获得更满足市场需求的新产品与服务,提高企业竞争优势并应对快速变化的环境。
总的来看,传统信息技术对企业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其丰富的信息获取、处理、管理与共享等功能上(Braojos等,2019;Gao等,2019;Irfan等,2019;曾伏娥等,2018)。不过根据RBV理论的观点,由于信息技术可以在市场交换获得,不具备独特性与不可替代性,因此只能给企业带来暂时的竞争优势。随着竞争对手广泛采用,这种竞争优势会随之消失。而如果企业希望通过传统信息技术获得持续竞争优势,就需要将这些信息技术与企业其他功能、资源与能力进行赋能(例如新产品开发、供应链管理、企业创新等)相互融合,从而获得有价值、稀有、不可替代与不可模仿的特征,这样才能为企业带来持续的竞争优势。
基于这一观点,以往研究者(Zhang和Qian,2020;张涛和庄贵军,2017)认为,企业跨组织治理(合作)的数字化转型也应当从信息技术的功能与价值视角入手,由此分析传统信息技术能为企业跨组织治理(合作)带来哪些改变与帮助,并进一步探讨如何借助传统信息技术提高权力、关系与合同这三种原有跨组织治理(合作)机制的效率与效果。
对于权力机制而言,传统信息技术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信息与数据的管理方面(张涛和庄贵军,2017),即对于企业跨组织合作过程中产生的数据与信息,提高其收集、统计与分析的水平,从而帮助企业加强基于信息的权力基础(即对权力进行数字化赋能)。通过这样的方式,传统信息技术对跨组织治理中的权力机制进行转型与升级。
对于关系机制而言,传统信息技术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对于双方关系互动的促进作用上(Zhang,2019),即在跨组织合作过程中信息技术对双方边界人员的关系建立、合作、交往、关系互动进行赋能,从而提高双方关系互动的效率与效果,并建立更高水平的互信与承诺。传统信息技术赋能双方边界人员,从而对跨组织治理中的关系机制进行转型与升级。
对于合同机制而言,传统信息技术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对于合同制定与合同执行过程的赋能(Zhang和Qian,2020),即通过传统信息技术(如合同管理系统,合同监控系统等)提高双方制定合同条款的水平,从而制定出更为完善和有效的合同条款,并提高对于合同条款执行情况的监督与监控,从而保证合同的全面、完善与正确执行。通过这种方式,传统信息技术对合同的制定与执行全过程进行赋能,从而对跨组织治理中的合同机制进行转型与升级。
1.2.2 基于大数据的跨组织治理(合作)机制
大数据指具有海量(volume)、时效(velocity)、多样(variety)、低价值密度(value)、真实(veracity)这五种特性的数据(Rogerson和Parry,2020)。大数据在获取、存储、管理、分析方面大大超出了传统数据库软件工具能力范围,必须使用专业和特殊的数据获取、存储和分析手段,即大数据技术(Rogerson和Parry,2020;Zavolokina等,2020)。通过大数据技术,企业可以在更广阔的范围内收集更为丰富和多样的数据,并采用机器学习(或深度学习)这种具有突破性的人工智能分析方法来对数据价值进行挖掘,从而为企业管理、运营、决策提供支持与帮助(Xiao等,2020)。
在跨组织治理(合作)领域,大数据技术同样具有广泛的应用,例如收集和监控供应链运行数据,运用机器学习(或深度学习)算法发现供应链运营过程潜在的问题与危机,或发现供应链可供优化的环节,或自动进行决策(Dubey等,2019)。从跨组织治理(合作)角度来看,大数据技术不但可以作为企业关系治理机制的数字化协作平台——支持双方基于关系规范地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还可以作为企业合同治理机制的数字化监控平台——实时监督合作伙伴的合同执行情况,保证合同被正确和真实地执行。与此同时,企业基于大数据技术获取的海量数据与信息,并采用数据挖掘算法对其分析与提炼,从而获得更为有价值的知识与洞察,并基于此可以设计辅助与决策系统。而如果这种知识与洞察对于合作伙伴越重要,就越能对其形成更大的权力,从而提高企业跨组织治理中权力机制的效果。
总的来看,相比传统信息技术对跨组织治理机制的转型主要集中在效率与自动化方面,大数据技术(新兴信息技术的一种)在此基础上更强调基于大量数据的决策与判断(Dubey等,2019)。
1.2.3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新兴跨组织治理机制
跨组织治理机制需要具备以下三点特性:第一,能够为双方交易设定规则;第二,具有确保双方遵守规则的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约束手段;第三,所产生的交易成本较低(至少可控)。从这三点特性来看,权力、关系与合同这三种控制机制都存在一定局限与短板。
具体而言,权力机制对企业自身要求较高,比较适用于双方权力差距较大的情况(Sheu和Hu,2009;Zhuang等,2010)。而且这种机制以权力优势一方为核心,一旦其内部出现问题或战略选择失误,则会直接影响合作伙伴的收益。相比而言,合同机制适用范围更广,而且也有国家法律作为强制性手段来保障合同执行。但正因为如此,如果法律法规本身有缺陷或诉讼成本过高,这种机制的效果将受到很大影响(尤其是在跨国层面)。类似地,关系机制的使用范围也很广,而且能够作为合同机制的有效补充,不过这种机制构建在非强制性的社会规范上,约束效果不稳定且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如关系参与者的个性特质、竞争对手策略、市场需求等)。而且许多研究还发现关系存在黑暗面,会成为企业跨组织治理的不利因素(Gu等,2008;Villena等,2011)。更重要的是,这两种机制的交易成本普遍都比较高,前者会产生诸如沟通、协商以及监督执行等成本,后者会在关系建立、发展、维持和终结过程中产生各种成本。
相比于现有跨组织治理机制,区块链技术以分布式存储、智能合同与非对称加密算法为核心,具有去中心化、去信任化、公开性等特性。基于这些特性,区块链技术就可以为企业提供一种更为简单、稳定和有效的跨组织治理机制。例如,在一条由供应商、批发商、分销商、代理商等企业组成的联盟链上(区块链的一种),分布式数据库可以存储以往交易记录,从而实现企业间交易去信任化(避免关系策略的短板);智能合约可以根据规则自动执行而不需要监督,以此约束链上企业的行为(避免合同策略的短板);加密货币可以为链上企业进行价值转移提供安全保障(避免合同、第三方平台策略的局限)。简单来说,借助区块链技术企业可以不必依仗第三方机构(如银行、金融机构、平台企业、法院等)就能实施跨组织治理,这是一种不同于上述三种传统治理机制的新型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