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基于契约理论的数字经济规范发展一般分析框架

一般而言,新事物的“新”无非表现在突破传统和建构不同两个方面,数字经济也不例外。数字经济突破了一些传统的契约关系,并自发建构了新的契约关系。同时,数字经济制度的建构,还涉及政府监管,即政府与平台、市场、企业一同建构新的契约规则。具体来说,突破和建构体现在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据要素化和劳动关系四个领域。

(一)制度突破与建构的表现:形成了新契约关系

现实世界的契约是不完全的(Williamson,1979;Hart,1995;杨其静,2003;杨瑞龙和聂辉华,2006),不能在事前对个人、企业、市场、政府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做出完备的、充分明晰的规定,缔约方在事后发生争议时也很难就契约的具体细节向第三方证实。

数字经济的契约不完全程度较高。数字经济改变了传统经济的生产组织方式,更具流动性和不确定性。有研究表明,商业活动从实体场所向虚拟场所迁移,导致资本投资、雇佣关系、生产消费等方面的市场安排的流动性激增(Orbach,2021)。相比传统业态,数字经济往往伴随巨大不确定性,有调查表明,2021年分别有近40%、50%、70%的企业将提高客户忠诚度、增强环境适应能力、抓住未来发展机会作为数字化转型的主要目标。[1]在基于双边或多边市场的平台经济中,排他性定价、捆绑销售、合谋等传统反竞争行为的价格与社会福利效应也是不确定的(Jullien and Sand-Zantman,2021)。而且,经济活动依托数字载体,带来了价值归属在地域、人员、产品和服务上的模糊性,“谁在创造价值”这个根本问题越来越难以界定(马洪范等,2021)。现实中,一些数字企业和平台不讲究契约精神,进一步加剧了市场混乱。例如,有的数字平台通过强大的流量引导和数据工具把用户“吸引”到平台上,没有将主要精力用在以高质量产品来服务用户上,却进行着“大数据杀熟”等反竞争行为。申言之,传统经济的契约是不完全的,数字经济的契约更加不完全。

在新业态、新模式、新就业的生产组织分配关系中,形成了新的契约关系。在数字经济时代,各市场主体之间原有的契约关系发生变化:劳资关系不再是紧密的雇佣关系;原本没有关系或关系不强的市场主体可能有了关系,例如平台成了很多企业经营的“基础设施”;更重要的是,数据的出现增加了很多契约关系,涉及数据的归属、使用和受益权的配置,并且数据使各类契约关系变得更具流动性和不稳定性。

契约理论依然适用于数字经济,但需要进行一定的理论创新。一方面,契约理论对数字经济中各种契约不确定性和新契约关系仍然可以做出合理的解释。虽然数字技术在飞速发展,但是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是稳健的,经济学家可以沿用原来的经济理论,但需要在数字经济环境下重新理解。另一方面,数字经济改变生产组织方式,需要对这些改变做出契约理论上的解读和适应。契约理论不能解释数字经济的全部现象,契约环境和各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发生了变化,需要做出分析和理解。

(二)新契约关系的主要领域

数字经济是以信息通信技术为基础,依靠互联网、电脑软件、通信设备和服务衍生而来的经济形态的统称(Bukht and Heeks,2018),主要包括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据要素化三个层面,并且它们都涉及劳动关系问题。所以,本章把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据要素化、劳动关系作为数字经济的主要领域,分析其中具体的新契约关系。

数字产业化,确切地说是数字技术的产业化,包括5G云计算等底层技术研发和软件开发、电信等数据流动和通信服务、数字设备制造和设施建设等方面。归结起来,内在表现为技术创新,如技术研发、交易、软件设计及其设备制造;外在表现为形成供企业和消费者使用的端口,如电信、电商平台和工业互联网平台等。与之相对应,契约问题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平台与市场关系。平台处于数字生态系统的中心位置,行使部分市场权力,协调和管理生态系统其他参与者,替代市场成为资源配置的主要场所。二是资产专用性和通用性的权衡。如果进行不保护平台的专用性投资就难以有新的专用性投资和持续的技术创新,但严格保护它们将赋予平台过大的权力,故需要从契约设计上考虑二者的平衡。

产业数字化,主要是指传统企业在数字产业化基础上加强数字化应用。产业数字化也存在干中学、机器学习、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创新,但对于绝大多数传统企业而言数字化仍然是应用的过程。对于部分大企业从事工业互联网平台构建等活动,其既是产业数字化,也是数字产业化。这些活动的分析适用于上文对数字产业化的分析,本书着重分析传统企业应用数字化过程中的契约问题,主要是企业入驻平台后企业与平台的契约关系,以及平台兼并企业、企业设立平台的纵向一体化问题。

数据要素化,主要是指数据的权利归属、可交易性、定价等数据资源的配置问题。数据在数字经济体系中具有流动性和贯通性,是决定数字经济生产和配置效率的关键因素。但在理论上,数据初始权利归属给谁、数据如何定价和交易这些基本问题仍然缺乏充分研究,权责不清已成为制约数据配置的根本性问题,需要在正式制度层面做出明确设计和规定。

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和数据要素化都主要是生产关系的问题,它们最终伴随着分配关系的重塑。有的人、企业、行业、平台从数字经济获益更多,有的人则获益较少,还有的人甚至会受损。仅从劳动者的境遇来看,这也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有的劳动被机器替代,有的劳动更加碎片化,有的劳动关系更加松散,这与契约理论一般所认为的雇佣关系有很大差异。

表1-1对数字经济与传统经济的制度分析框架进行了简要比较,除涉及数字经济的制度突破与建构之外,还对组织结构、技术创新方式和产业集聚进行了比较,以使我们更全面地认识数字经济的制度和契约环境。

表1-1 数字经济与传统经济的制度分析框架比较

(三)政府参与制度建构:对监管政策的理论分析

数字经济的制度建构,既是平台、市场和企业在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自发形成的,也是政府监管和引导的结果。而且,政府监管的作用随着契约不完全程度的降低而越来越重要。也就是说,当数字经济更加成熟、市场不确定性降低、各方面契约关系更加稳定之后,更加需要政府对出现的各种问题提供制度性补救,以维系数字经济公平竞争秩序,并在通用技术、公共设施、标准化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在契约环境不明晰、契约关系未充分形成的阶段,政府不宜进行过于严格的监管。面对不确定的未来,市场需求很难事先详细定义出来,而只能在数字化不断推进和使用过程中逐步迭代出来。此时,需要向平台和企业等市场主体更多地授权,赋予它们更大的自主创新的权限,让它们更好地创造性破坏。也就是说,宽松审慎的监管环境有利于数字经济在初始阶段的快速发展。有研究表明,在数字经济发展起步阶段,数字企业掌握的数据规模尚未达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所需要的门槛,而基于大数据的持续试错之后算法才能不断训练、改进和成熟(Farboodi and Veldkampy,2021)。而且,新旧技术及其应用之间的持续斗争会限制创新技术的使用,所以数字经济发展初期的创新并不能迅速扩散到一个行业内的所有企业。这种情况下,一些看似不合理的契约关系实际上成了助推数字经济的重要力量,例如“二选一”等排他性规则促使平台拥有独家的、优质的买方或卖方资源,从而提高多边市场的网络外部性,帮助平台快速成长。而且,政府也是数字经济发展的直接推动者,电子政务和智慧城市等政府项目可以为数字企业提供必要的服务(Dong et al.,2022),分摊了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的固定成本和前期推广成本。

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当前契约环境出现了新的变化。一方面,数字经济前景更加明晰,不需要给企业那么多授权了。从国内外经验来看,数字经济的不确定性在开始阶段较高,后来逐渐降低。有研究发现,尽管数字技术创新存在不确定性,但其效果将长期彰显。Basu和Fernald(2007)研究发现,数字化投资与生产率提升存在相当长时滞,美国20世纪90年代的生产率增长主要来自当时已经应用数字化的行业而不是正在产生数字化的行业,而且20世纪90年代的数字化投资到21世纪初才开始拉动生产率。Tranos等(2021)使用英国互联网档案馆数据发现,2000年的在线内容创造对随后十几年的区域生产力水平产生了显著的积极和持久影响。我们在现实中可以看到,随着线上契约的逐渐完备,小商贩等地下非正规经济逐渐转到地上,并且二手商品等以往典型的“柠檬市场”也渐成规模,推动闲置经济的发展,优化了市场资源配置。

另一方面,契约的不完全性开始由数字技术创新的窗口变成平台损害入驻企业和用户利益的工具,需要针对性加强规范监管。在数字经济初始阶段,不完全的契约环境在很大程度上给数字企业从事技术和业态创新留足了余地;但随着技术和业态的成熟稳固,一些数字平台开始把精力用于“钻营”入驻企业和用户,试图利用大数据和算法从它们身上获取超额利润。现实中,我们也发现线上市场流通的部分商品和服务质量不高、价格也不低,这其中包含了粉丝经济等买卖双方不理性定价等因素,也包括部分企业诱导和欺骗等不合规行为因素。而且,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由于正式制度的缺失,数字企业和用户之间形成了一些不合理的隐性契约。例如,一些假冒伪劣仿制产品因为低价而被部分消费者青睐,这种商业欺骗已成为“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那样的隐性契约。此时,尽管依然有原始的、基础性的技术创新,但创新速度明显下降,对经济社会的负面冲击明显上升。政府对于那些已经显而易见的经济社会问题,不能置若罔闻,需要做出针对性监管。也即,随着数字经济不断发展成熟,契约关系越来越明晰,政府监管将逐步深入,一些基础性的制度框架将逐渐建构起来。当然,数字经济在某些领域不断成熟的同时,又会在一些新的领域引致不确定性,在这些新领域依然要尽量保持契约的不完全性,赋予企业自主探索的权利。

因此,数字经济制度建构主要是企业、平台和市场自发形成的,而政府需要根据契约环境适时介入并提供一些基础性制度。政府监管取决于契约不完全程度、授权企业的收益和社会损失的权衡,契约明晰、社会损失大时应加强监管,只有在契约不明晰且损失小时才应充分给企业授权。长期来看,数字经济比传统经济更不确定、契约更不明晰、创新性更强,所以仍须采取包容审慎监管,但要对已经出现的问题加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