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等级和团体

旧制度时代的法国是个怎样的社会?法国学者梅蒂维埃曾总结出三个方面的特点。[5]其一,它是个习惯性的社会(société coutumière)。承自中世纪的“习惯”是规范一个地方(如一个城市或某个历史上形成的地理区域)、个人和不同团体之间关系的法律。16世纪的法学家杜穆兰(Dumoulin)说过,“我们的习俗惯例是我们真正的共同法律”。其二,这是个“团体”和“等级”社会。个人只有在其基督教信仰方面才有意义,他的其他权利都只是他所从属的社会团体所享有的权利。当然这些团体并非种姓,个人可以凭自己的努力提高自己的地位。团体的叫法各异,如corps,communauté,compagnie等,但含义并没有什么差异。团体一般有自己的权利和规章,有它的“自由”(libertés或franchises),也即它的特权(privilèges)、私法。拥有特权的团体组织是旧制度社会的基础。团体数目众多,地位各异,举凡三个等级、市政机构、乡村或教区居民集体、工商业行会、科学院、大学等均可被视为团体,都有自己的特权。其三,这是个天主教社会。尽管到18世纪,精英阶层的宗教热忱大为降低,对天主教的诋毁与日俱增,但它仍被认为是法国国家和王室的宗教。[6]教会对法国人的生活有广泛影响,教堂还是集体活动的中心,农村尤其如此。

对于旧制度时代的税收制度来说,梅蒂维埃提出的第二个特点影响尤其大。

众所周知,旧制度时代的法国存在三个等级:“有些人潜心为神效命;另一些人以武器来保卫国家;还有一些人专事以和平的劳动来供养和维持国家。这就是法国的三个基本等级:教士、贵族和第三等级。”[7]显然,这种分类是以社会功能为依据的。[8]也有学者认为当时的法国社会实际上只存在两个阶级(classes),即贵族和平民,因为教会人员都来自这两个阶级。[9]我们可以认为这种分类是以法律身份为原则的。当时ordre和état两词都可以指等级,也可用classe,但该词的用法似乎更宽泛,而ordre(来自拉丁语中的ordo)更能体现等级一词的本来含义,即带有秩序意味的分层。罗兰·穆尼埃曾说,在法国,等级观念深受教会法和罗马正教教阶制度的影响。教士等级是属于神的,它的成员为服务、赞美、崇拜神而献身。[10]他进一步指出:

等级是得到民众默认的,故它能在没有法律认可和明确定义的情况下而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等级在于一种身份特质(qualité),后者与个人相联系,通常是世袭性的,并与某种尊严(dignité)和普遍观念(opinion)所赋予的荣誉(honneur)相伴。等级规范着生活方式,是获得特定社会职能之资格的依据。因此社会等级制度来源于民众的默许。同样,习惯的形成也来自这种默许……

……所有人(指文中提到的作者——引者)都同意,等级的划分来源于社会劳动分工……但大多数人都认为最典型的等级是贵族,而教士是在其他两个等级中招募的……第三等级毋宁说是为了让其支付税收而产生出来的方便的政治想象物,它没有等级所应具有的特质:dignité(尊贵)。[11]

由于旧制度并非一个盛行成文法的社会,因此等级是个相对含混的概念,它受习惯性的社会价值观念的支配。所以学者对18世纪法国社会等级的描述总会有一些概念不明晰之嫌,甚至对贵族也是如此。

1.教士等级[12]

“在我们这个最为虔诚的基督教王国,居于首位的荣誉归于神的代理人,即教士等级,它是法国三个等级中的第一个。”[13]

不过,正如前面所指出的,教士等级内部实际上存在阶级分野,高级教士多为贵族出身,下层教士则几乎完全是平民。以主教为例。1516年《博洛尼亚教务专约》签订之时,法国在职主教共102位,其中90人是贵族(其中又有60人的贵族家世可追溯至1400年之前),4人为平民出身,其余8人身份不明。1516~1789年任命的1416名主教中,1227为贵族,62人为平民,其余127人身份尚待确定。[14]旧制度时代最后一位平民出任主教是1774年的事,在这位塞内兹(Senez)主教于1783年离职后,法国就没有平民主教了。[15]但贵族在全部在俗教士(séculiers)中所占的比例非常低,大约1%,而且整个18世纪,这个比例都在下降;很少有贵族出任教区神甫(curé)的情况。[16]

很难提出教士的准确数字,革命前夕西耶斯的估计为80400人,[17]但这个数字目前看来偏小。同法国的人口总数比较起来,教士所占的比例很小,约0.5%。旧制度末期,修士的数目不断下降,尤其是男修道团体。当时男女修士的数目分别为2万~2.5万和4万左右。在俗教士方面,高级教士:主教、大教堂议事司铎2900人,教务会议事司铎5000~6000人,无俸教士3000人;低级教士:教区神甫和代理神甫约6万人。因此革命前夕教士总计约13万。[18]

教会拥有巨大的财富。早在17世纪时,有人估计认为教会垄断了国家1/4的财富,而国王只拥有1/9。大革命开始之时,一些比较客观的估计认为教会的总收入只相当于军役税(taille,最主要的国家直接税)总收入的两倍;即便如此,教会如果不是比国王更富有,至少也相去不远。教会的收入主要有两个来源:教会地产和什一税。总的来说,农村居民对教会的负担相当沉重。以18世纪中叶的两个村庄为例。一个村庄共62户240人,总收入为11000利弗尔,其中教会拿走2400利弗尔,领主拿走1900利弗尔,国家直接税1975利弗尔;另一个村庄共212户630人,上述数字分别为24000、4700、4150、4230。从这两个村庄的情况看,教会占有乡村收入的1/5,若加上领主征收和国家直接税,各种征收的比例超过50%。[19]关于教会占有的地产在耕地中所占的比例,各家看法不一,约翰·麦克马纳斯认为,就全国范围而言,比较可靠的数字是在亨利·塞(Henri See)提出的6%和乔治·勒费弗尔提出的10%之间。[20]索布尔的看法也大致相似。[21]不过地区差异很大。一般来说,北方比南方比例高。在皮卡迪(Picardie)平原和拉昂(Laon)、康布雷(Cambrai)附近,教会土地所占比例高达30%~40%,而在南方的贝阿尔内(Béarn),这个数字仅为0.003%,主要是教区神甫的菜园。[22]

负担什一税的不仅是平民土地,贵族甚至教士个人持有的地产也要缴纳。什一税有大小之分。大什一税(grosse dîme)指对四种主要谷物——小麦、黑麦、大麦和燕麦——的征税,小什一税(menue dîme)指对其他产品的征税。什一税的税率很少达到总产量的10%的水平,就全国范围而言,对谷物的征收比率大约为1/13。很难准确估计什一税的总收入。拉瓦锡(Lavoisier)认为达到7000万利弗尔,塔列朗(Talleyrand)的估计则为8000万。革命前夕有的估计数字更高,索布尔认为1亿~1.2亿比较可信。[23]虽然教会广有财富,各级教士的收入却有霄壤之别。1750年左右,主教的年平均收入为37500利弗尔,而教区神甫的薪俸(portion congrue)仅为300利弗尔,[24]不足主教收入的1%,虽然后来薪俸有所增加(1768年五月法令将其提高到500利弗尔),但教区神甫的生活总的来说仍然十分清贫。

前面已经说过,旧制度时代的法国社会深受天主教会的影响。绝大多数法国人的民事登记(洗礼、婚礼、葬礼)由教区神甫掌握。教会负责信徒的教化工作,各级学校特别是基础教育,多被控制在它手中。此外它还承担着救济贫病的责任。这些工作是教士特权的依据所在。他们的特权范围很广。[25]教士在法律上享有一定的豁免权。根据教会法,他不得由任何世俗法官提起诉讼,不得因民事债务而被拘捕,他的私人物品不得被扣押,因为这些东西也被认为是为上帝服务的。教士免服军役和民兵(milice[26])义务,军队调动时,他无须提供食宿或负担相关费用。教士还免纳通行税和由团体(如市政机构)征收的捐税。在属人军役税(Taille personnelle)地区,将什一税出租给他人的教区神甫无须因获得租金而支付军役税,因为任何形式的什一税征收都被认为是他们的自然权利。不过,督办们(intendants)经常对这些出租的什一税收入课税,并把这当作理所当然的事。教会地产的所有人不必为出租自己的地产而支付军役税。在属物军役税(Taille réelle)地区,教会产业享有的豁免权不少于贵族地产。在征收盐税(gabelle)的地区,税吏不得对教士的住宅进行搜查。不过1724年1月25日和1727年3月24日的两份敕令授权总包税所职员在没有法官授权的情况下对教士、贵族和市民的住宅进行搜查。1734年10月19日议政会(Conseil)法令还就女修院的盐税搜查问题做出规定:包税所职员在持有主教或主教代理人的书面许可的情形下,可以对女修院进行搜查,情况紧急时,在法官同意下亦可,不过这时应有法官陪同。这里我们可以看到,税务机关已经开始动摇教士等级的特权,国库和教会特权之间的关系是冲突的。此外,教士不必为自己所产的酒纳商品税(aides),当他出售自产的酒时,批发销售不用缴纳1/20的产品税,零售时不用缴纳1/8或1/4的产品税。但他的佃户不享有上述商品税的豁免,不过军役税除外。此外,教士还不负担国家道路劳役(corvée royale)。

教会还有荣誉方面的特权(privilèges honorifiques),这种特权同样为教士所珍视。在所有重大仪式和政治性集会上,教士的座席较其他两个等级为先,1789年5月凡尔赛的三级会议就是如此。1695年4月法令第45条明文规定:“朕欲大主教、主教和其他教士作为朕之王国中的第一等级。”[27]此外,人们还称主教为“最可敬的父,某某大人”,一般教士被称作“可敬而博学的某某阁下”,等等。

西耶斯曾认为,教士并不构成一个等级,他们的特权是与其职能而非与其个人相连。无疑,天主教教士自身不能繁衍生息,教会的成员都是来自其他两个等级。但现代学者多以为西耶斯的观点并不正确,教会是一个组织严密的团体,索布尔甚至认为,只有它在组织上构成一个等级,是旧制度时代唯一的等级。[28]它的这种组织性是其他两个等级所不具有的。这里先对相关的机构做一简介。首先是法国教士大会(assemblée général du clergé de France),它与教会的税收特权有密切关系。[29]对法国教会征收的王家税收必须经由选举产生的教士大会的表决。这一特权在旧制度时代几乎是独一无二的,教会也一直捍卫这一权利。12世纪时,教会在教宗许可的前提下开始向国王支付教士所得税(décime)。[30]但大臣们希望将这一收入制度化。就教会来说,它担心国家在紧急时刻会没收其财产,故也采取了合作的态度,双方在财政方面的交易最终形成了一套独特的教会财政体制。教会总喜欢认为它对自身课税的表决权,是其他等级所无法捍卫的古老的民族自由的珍贵残留物,甚至觉得这是世俗权威对教会的精神权威的优越性的一种默认,但事实上这种权利很大程度上是债务关系的产物,因为国王试图利用教会作为中间人进行借款:教会的信用一直比国王的信用好,不会赖账,很少拖欠,而且利息较低。这个制度肇始于1561年10月21日的普瓦西契约(contrat de Poissy)。根据这项契约,教会同意在随后16年内筹资赎回国王因发行年金公债(rentes)而抵押给巴黎市政厅(I’Hôtel de Ville de Paris[31])的王室产业及商品税和盐税。[32]但16年后,当教会宣称它不再对此负责时,巴黎市政厅出现了支付困难,在国王、巴黎市和巴黎高等法院等多方压力之下,教会只得让步。1579年的梅伦大会(Assemblée de Melun)上,教会同意随后10年内继续付款,但条件是教士大会以后定期举行,更重要的是,只有它才有权对教会财产征税。教士大会每十年举行一次,在以5结尾的年份召开(因为这种体制最终是在1585~1586年大会后确定的[33]),被称为大型会议(grande assemblée)或者契约大会(assemblée de contrat)。不久又出现在以0结尾的年份召开的小型会议(petite assemblée)或审计会议(assemblée de comptes),这种会议最初是为审核教会收税人的账目而召开的,但后来也能够表决所谓的“自愿捐献”(dons gratuits[34])。此外,教会在紧急情况下还可召开特别大会(assemblée extraordinaire)。由于后来教会为市政厅公债支付的数额越来越少,因此表决自愿捐献逐渐成为教士大会的主要事宜之一。这种捐献在18世纪时是法国教会对国家的最主要负担。

约翰·麦克马纳斯认为,教会之所以到18世纪时还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特权,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一套精干有效的官僚机构的工作。[35]教士大会休会期间,教会总干事(agents généraux)负责日常事务。总干事共2人,理论上由选举产生,任期5年。[36]塔列朗曾于1780~1785年担任此职。总干事的职责是维护法国教会的自由和特权,监督教会的总收税人(receveur général)和各主教区的税务工作,并向教士大会提交财务报告。他们待遇颇丰,礼遇优渥,可列席议政会(Conseil Royal)。他们手下有组织良好的办事机构,1748年,这些机构合并为干事署(Bureau de I’Agence)。干事署同各主教区税务所(bureaux des décimes,在某些地方也称为chambres des décimes或bureaux diocésains)保持着频繁的联系。主教区税务所是教会税务工作的基层单位,负责分摊教会财产所有者应付的税额,确保教士大会分派到本主教区的税款之完纳,筹集本主教区内的各种费用,包括债务方面的开支。主教区税务所有理事(syndic)一名,监督税务工作,并负责向总干事和干事署及时通报相关情况。但是,实际的征税和核算工作是由主教区收税人(receveur diocésain)操作的,这些人并非教士,他们的职位通常是可以买卖的,像18世纪的几乎所有职位(offices)一样。[37]他们之上还有位总收税人(receveur général[38]),他是教会的银行家,其职务是由教士大会任命的,不可买卖。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以上所说的教会是特指“法国教会”——le clergé de France。在18世纪,它涵盖的地理范围并非法兰西王国全境,而是1561年普瓦西契约签订时法国的领土范围,此后并入法国的地区,其教会被称为“外国教会”——le clergé étranger。[39]我们来看看18世纪末的文献是怎样描述法国教会和“外国教会”在税收体制方面的差异的:

这个王国的教会被区分为两类:法国教会和外国教会。

后者有人也称之为被征服地区教会(le clergé des pays conquis),包括阿图瓦(Artois)、弗兰德尔(Flandre)、埃诺(Hainault)、康布雷、弗兰什-孔泰(Franche-Comté)、阿尔萨斯(Alsace)、洛林(Lorraine)、三主教区(trois Evêchés[40])、奥兰治公国(principauté d’Orange[41])和鲁西永(Roussillon)地区的教会。

法国教会共分为116个主教区,包括所有其他省份。

政府对两个教会采取的是完全不同的政策:弗兰德尔、阿图瓦、埃诺和康布雷的教会像贵族一样缴纳在该省开征的税收;在阿尔萨斯、洛林、三主教区、鲁西永、奥兰治和弗兰什-孔泰,每个地区的教会都根据各自与国库达成的一次性付款方案缴纳1/20税和人头税,这些方案可以变动。

相反,对法国教会而言,并不存在1/20税和人头税,它向政府提供的款项是以自愿捐献的名义缴纳的……[42]

内克在这里为我们大致说明了法国教会和外国教会在直接税税制方面的差异。

2.贵族等级[43]

什么是贵族?这个问题在旧时代的法国有多种解答。[44]我们无法对这些解答一一评述,甚至也无法对贵族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实际上,即使18世纪的学者给贵族的定义也是相当含混的:“所谓贵族就是指某些有别于平民的人……他们具有某种头衔和特权,这些构成贵族的特权(prérogative)。”[45]有的现代学者认为,当时贵族的本质特征在于其特权地位的世袭性,这一特征使整个贵族等级具有某种一致性,因为虽然很多平民也有特权,但他们的特权是个人性质的,只与其职务、权力甚至只与其居住地有关,而贵族的特权来自其出身和血统;虽然贵族等级内部在财富和文化上存在巨大差异,但在这一点上他们是一致的。[46]不过地位的世袭性并不意味着贵族成为封闭的种姓。大致说来,平民可以通过获得某些官职、在军中服役、购买或荣膺册封贵族的文书等三种方式晋升为贵族,[47]至少在17~18世纪是如此。因此有的学者认为近代法国贵族的含义中包含两个不可或缺而又相互龃龉的命题:(1)“贵族身份取决于出身”,“人可生而为贵族,但不可变为贵族”,“贵族身份通过血统来赓续,这是其定义的一部分”——这些中世纪观念的影响在旧制度时代一直存在;(2)但大部分贵族本出身平民,或其先人是平民,即使众多的佩剑贵族(noblesse d’épée)也是不符合出身标准的。[48]所以西耶斯批驳说,贵族当中“百分之九十九的人都无可辩驳地是平民、乡巴佬和泥腿子”。[49]

我们说过,旧制度时代的社会是尊重习惯和传统的,与此相应的是,贵族的家世越古老,一般来说也越受尊重,于是便产生了各种以家世之远近来区分的贵族类型。noblesse immémoriale(远古贵族)最为古老,最受推崇,它包括“那些自古以来就是贵族的人。封建贵族十分珍惜这样一种传统:他们的贵族身份只来自神,就像君主的权力来自神一样”。[50]但是这种封建时代的贵族到18世纪时已经十分罕见,只是“一个遥远的回忆”,[51]因为百年战争使法国损失了80%~90%的贵族。[52]其次是noblesse de race(世家贵族)。1583年5月5日亨利三世的一份敕令规定,只有家世可追溯到四代以上的贵族才可称为noblesse de race,[53]而且只有贵族家世延续至第四代时(即贵族家史约一个世纪),贵族(noble)方可称为gentilhomme,四代以下的贵族被称为anobli(新受封贵族)。除了家世方面的区分,还有职业方面的分野,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佩剑贵族、穿袍贵族(noblesse de robe),此外还有市政贵族(noblesse de cloche,让·迈耶认为这个称呼有贬损意味[54])。有的学者还用noblesse de plume(刀笔贵族)来称呼国家高级行政官员出身的贵族。此外还有宫廷贵族(noblesse de Cour)、觐见贵族(noblesse présentée[55])与非觐见贵族(noblesse non-présentée)等说法,不一而足。

关于贵族的数目已经有过许多推算,笔者以为最详尽的当属诺加莱的研究。[56]根据他的计算,大革命前夕,法国贵族总人数为11万~12万,大约2.5万户,其中有6500户是18世纪进入贵族行列的,即至少1/4的贵族的家世不会早于1700年,而1789年时,至少有2/3的家庭是最近200年内获得贵族身份的。让·迈耶认为18世纪末的贵族数目肯定比17世纪前期少,因为路易十四的政策大大抑制了平民进入贵族等级的规模。[57]

贵族在财富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年收入从300利弗尔到300万利弗尔”均有。[58]诺加莱根据人头税税册对贵族的收入状况做了研究,并据此将贵族分为五等:[59](1)年收入超过5万利弗尔者,至多250户,多为宫廷贵族和暴富的财政家(financiers[60]),他们大都住在巴黎和凡尔赛;(2)年收入1万~5万者,约3500户,多为外省贵族,包括各高级法庭(cours souveraines[61])的贵族,这类贵族在巴黎较少,他们约占贵族总数的13%;(3)年收入在4000到1万利弗尔者,约7000户,即占贵族总数的约1/4,生活颇为殷实,可雇用几个家仆,养5~6匹马,故尚有一定排场;(4)年收入1000~4000利弗尔者,约11000户,占贵族总数的40%以上,如果较为节俭的话,这样的贵族的生活还算比较体面的,能雇1~2个仆人;(5)年收入在1000利弗尔者,约5000户,其中有一半收入不足500利弗尔,最少的甚至不足50利弗尔;一般说来,年收入在300以下的贵族生活十分艰难,这样的人与农民已经没有什么区别,有的甚至靠救济度日。不难想象,一个年收入只有几百利弗尔的偏远乡村的小贵族(这样的贵族有个专门名称:hobereau),跟凡尔赛的亲王公爵们实在有太多的差异。[62]18世纪中叶的法国人也很清楚地意识到了这一点。[63]

贵族必须“过着贵族式的生活(vivre noblement)”。有的行当被认为是低贱的,与贵族身份不相符。如果贵族从事这些活动,将会丧失贵族资格,这种情况被称为dérogeance。[64]不过,不同的贵族之间稍有区别。新受册封(某些业绩出色的平民可以荣膺这样的册封文书)的贵族从事与贵族身份不相符的活动、占有可受封为贵族的官职(office anoblissant),如果在任不满20年即离开此职位,将丧失贵族身份(卒于任上者除外)。但对世家贵族(noblesse de race)而言,一至两代人的dérogeance不足以消泯其贵族身份,因为他们的高贵被认为早已渗入其血液中了,这样的世家贵族若从事低贱的职业,只会被暂时剥夺贵族特权,主要是税收方面的特权,但还没有丧失贵族身份。1601年5月,巴黎税务法院规定,[65]这样的世家贵族的第三代人可以摆脱前两代人的“不良记录”;但如果第三代仍继续操持有违贵族身份的行业,那么这个家族的贵族身份便岌岌可危了。1684年3月的条款又规定,连续100年从事这样的行业将使世家贵族完全丧失其贵族地位。但在布列塔尼,贵族根本不会因dérogeance而丧失身份。[66]

一般说来,以赚钱为目的的行业(尤其是零售性商业),以及某些被视为低贱的体力劳动,与贵族身份是不相符的。贵族应该靠租金(rentes)过活。“贵族(gentilshommes)只以荣誉为财富,而商人总是对利润孜孜以求,极尽钻营之能事。”[67]不过公众对于与贵族身份不相符的行为(activités dérogeantes)的看法并非一成不变,国家的相关法令也是如此。贵族耕种属于自己的土地不会丧失身份,但他不能承租他人的土地和什一税征收等业务,不能从事手工业劳动,但玻璃业除外。[68]贵族可以在其土地上采矿,经营冶炼业,这被认为是一种指挥性的劳动(travail commandement)和土地权益的延伸。贵族可以从事某些自由职业,如医生(魁奈就是著名的例子)和律师,但公证人除外,除非是1673年以后巴黎夏特莱(Chatelet[69])的公证人。零售性商业与贵族身份不相符,因为人们认为这种锱铢必较的行当必然会导致谎言和欺骗,这与贵族所必备的忠诚品格是格格不入的。不过在17~18世纪,国家一直鼓励贵族从事批发性商业活动,特别是海外贸易。1669年的王家法律重申,从事海外贸易不会使贵族丧失身份,1701年的一项法令进一步明确规定,贵族可以从事陆上或海上的批发贸易,公众舆论也逐渐认可了这一点,但贵族仍不被允许从事零售性商业。即使在贵族内部,也有一些人仍然反对贵族经商。[70]这说明当时的国家政策与传统的社会观念之间存在冲突:前者希望贵族对商业经济有所贡献,后者固守陈旧的社会分工及其价值等级观念。此外,特权制度的辩护者们还认为,贵族不能从事一些牟利性行业是其税收特权的依据之一,[71]但另一方面,这也成为他们蔑视平民的一个原因。显然,这种心态可追溯到中世纪的等级学说:贵族的职责在于战斗和“指挥”,生产性和牟利活动应为他们和教士等级服务。从上述情形来看,拉布鲁斯所谓“心态落后于社会”的命题在这里是成立的。

在旧制度时代,“贵族是所有社会成员的理想目标”,[72]这种社会心理直接根源于对贵族特权的向往。根据18世纪的文献,当时的贵族特权多达23项。[73]按现代学者的描述,[74]贵族的特权可以分为两类:荣誉性权利(droits honorifiques)和用益性权利(droits utiles)。荣誉性权利包括:贵族可以佩戴纹章,这是一个贵族家族世代相承的象征;可以拥有并佩带武器;拥有狩猎权;在众多仪式中享有上座权(droit de préséance),如在教堂中拥有由教士奉香的显赫座席;公开仪式中他们须走在第三等级的前面;等等。贵族在司法领域也享有特权。他们的案件与平民的案件归不同的法庭来审判。初审时,他们不在低级法官面前出庭,而是在司法区大法官(baillis et sénéchaux[75])面前出庭;贵族被控犯有刑事案件时,应由高等法院(Parlement)来审判;另外,贵族免受某些刑罚,如鞭刑和绞刑。用益性特权主要表现在税收方面。贵族免纳军役税,不过在属物军役税地区——南方的多菲内(Dauphiné)、普罗旺斯和朗格多克等地——贵族须缴纳军役税,但前提是他经营平民性土地(terre roturière);像教士一样,贵族不服道路劳役,不必为士兵提供住宿(logement des troupes[76])等,这些都只是第三等级的义务。

3.团体

我们前面已经提到,旧制度时代的法国社会是个团体社会,当时,corps、compagnie、communauté等词都可以用来指称团体。雅克·雷维尔指出,直到旧制度末年,团体仍是无所不在的社会组织形式,它们反映了这一传统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人唯有存在于有机的集体中才成其为人,每个集体的特征及其地位安排保证了人类行为的规则性、一致性和协调性。[77]1776年3月12日,当国王在“钦断”(lit de justice)会议上要求巴黎高等法院批准杜尔哥关于取消行会的法令时,法官塞吉尔(Séguier)慷慨陈词:

陛下,您所有的臣民都被分为不同的团体,其数目与这个王国中身份状况之差别相等。教士、贵族、高级法庭、低级法庭、科学院、财政团体、商业公司,所有这些团体遍布于国家的各个部分。团体像是一个巨大链条上的各个环节,而这首要的环节就在陛下您手中,您是构成为国家这个团体的所有环节的首脑和最高管理者……单是摧毁这一珍贵链条的想法就是极端可怕的。[78]

罗兰·穆尼埃给“团体”下的定义是:人们为了共同利益而团结起来构成的组织,它们追求的是共同利益……团体有自己的名称、徽章、社会地位和特权,有向国王陈述报告之义务,应作为集体向他负担义务,向他提交诤谏、呈辞(remontrances,représentations),以及以各种方式为王权之施行提供协助,如监督度量衡、守备工作、分摊税款和承担军事义务。城镇团体在居民大会上有自己的代表,参加市政选举,并在三级会议召开时起草陈情书(cahiers des doléances[79])。

团体还具有政治特征。有的团体可以自行决定新成员之加入,新成员加入时通常还有宣誓仪式。团体有自己的大会,它们自行选举自己的首领和官员,最常见的是Syndic(理事)。团体的成员须遵守大会制定的规则,规则之外还辅以惯例。[80]在高等法院登记注册的团体规章规范着集体生活,确定了进入团体的条件、义务和决策方式;成员可以举行会议,在有关共同利益的事务上进行表决,并从中选出理事;理事们主管日常事务,管理财政,但每年的大会都会对财政状况进行审查。团体通常靠入会费维持运转,当有特别开支时,简单多数即可决定全体成员应缴纳的费用,以供所需。

1789年以前,法国的团体数以百计,如包括行会在内则数以千计,典型地反映了当时的社会和法律制度。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团体,但不像法国这样数量众多、组织严密、扰攘不休、维系持久。团体还是税收单位。直接税的管理表明了这一点。1695年和1710年分别引入了人头税(capitation)和1/10税(dixième)。尽管法令声称它们是按个人征收的,但政府只是把这当作同团体交易时的一种威胁。团体纳税的方式是一次性集体缴纳,同时政府许诺保留它们原来的特权。[81]这些无疑加剧了卡隆所抱怨的那种混乱状况。此外,团体还是王权重要的信贷渠道,下文将会看到。

1789年第三等级陈情书的起草方式典型地反映了这种团体社会的本质。小小的奥尔良市仅手工业行会就达20个,自由职业团体3个,其他诸如司法、财政团体、大学、科学院等14个;它们都分别起草自己的陈情书。[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