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国情报告:文化·法治·收入·住房(第1辑)
- 武寅 李慎明 晋保平 王子豪
- 5973字
- 2025-02-16 04:50:19
三
面对如此严峻的文化安全情势,我们认为,文化安全首先是意识形态安全。意识形态是文化的核心和灵魂,决定着文化的性质和方向,意识形态的安全受到威胁,是对文化安全最致命的威胁。要加强意识形态领域的研究和建设,提高我们自身的“免疫力”。不能片面地强调思想文化领域的“多样化”和“多元化”,要协调好一元主导与多元和谐的关系,探索一元核心价值引领多样化思潮的新途径,清除“淡化意识形态”和“非意识形态”错误思想的影响,与此同时,根本性地转变意识形态工作在内容、形式、方式、方法、机制等方面的僵化局面。这种僵化,造成了一些同志错误地认为意识形态就是“灌输”,就是不需要研究,或者不允许研究,一提起来,往往显出不屑一顾的姿态。文化安全的底限是文化主权,我们必须思考和回答怎样捍卫文化主权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使其免遭破坏甚至颠覆。因此,只有我们的研究和建设处于世界领先水平,才能够真正用代表先进文化的思想,对抗西方反华势力的所谓“话语霸权”。在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中,要设置文化屏障,对外国文化资本、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实行一定限制,以维护我国最根本的文化利益和国家利益。比如借鉴加拿大对美国电影的限制。
确保我国文化安全的根本是要确立文化强国战略。中国特色的文化发展道路,就是坚持一手抓公益性文化事业、一手抓经营性文化产业,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这是一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宏观调控作用并将二者有机结合的发展之路,是一条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两翼齐飞的协调发展之路。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协调发展,将成为“十二五”期间文化发展的核心,但其中迫切需要把握四个关键问题。
(一)文化的事业属性与产业属性的角色互换
很多人有这样的误解,以为文化事业是意识形态属性强的,是不能市场化的;文化产业是意识形态属性不强的,是可以市场化的。其实,公益性文化事业不都是意识形态色彩浓厚的,经营性文化产业也并不都是意识形态色彩不浓的。很多公益性文化事业是没有意识形态属性的,如博物馆是为了保护国家和民族乃至全人类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图书馆向公众提供人类自身发展需要的知识资源。而有一些经营性的文化产业,如出版业、影视业,它们的意识形态属性特别浓厚。可见,事业属性与产业属性并不等同于意识形态属性与市场属性,二者不是同一层面的问题。也就是说,并非文化事业是意识形态属性强的,文化产业就是意识形态属性不强的。文化产品不同于一般的物质产品,它是一定政治观念和人生观、价值观的载体,担负着意识形态的认同职能。发达国家通过文化产业这一工具批量生产和销售文化产品,在向其他国家输出文化产品的同时,也在输出自己的意识形态。无论是美国大片、日本动漫还是韩国电视剧,这些文化产品都植入了本民族的主流文化和价值观,在本国甚至全球范围内取得了巨大成功,不仅为本国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同时也起到了对内增加民族凝聚力、对外提升文化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巨大作用。比如美国的文化产业有着浓厚的政治意识形态色彩,借助文化的产业化运作在全球输出、扩张美国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在我国,文化产业已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位置,成为我国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在这样一个新兴的大有前途的领域,迫切需要从民族的根本利益和国家综合实力的长远利益出发,将文化产业发展为一个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民族价值观的产业系统,担负起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物质载体和传播手段的历史使命。发展文化产业,一方面在于创造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在于弘扬中国的先进文化,防止西方文化的渗透,维护中华民族文化的独立和安全。
并非只有推向市场的文化才是文化产业。文化产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始终把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保护民族文化遗产作为文化产业的一部分,并且注入大量的国家资本。社会已经发展到了文化事业无论与意识形态相关与否,都需要通过和借助产业化的载体才能达到最佳效果的时代。离开了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现代传播手段,要进行意识形态建设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这些文化事业的产业化程度,不仅直接关系占主导地位的国家意识形态能否最大限度传播到公众中去,而且也直接关系能否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直接关系当代中国意识形态的现代化建设。
现在,我国在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领域,组建了相当数量的文化产业集团。这些文化产业集团借助现代产业运作机制,积极组织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市场竞争,并在竞争中扩大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阵地和影响。只有将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推向市场,才有可能更好地实现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协调发展。因此,我们不能把意识形态属性与市场属性对立起来,在文化体制改革中既要防止过分强调意识形态属性而排斥市场属性,又要防止无视意识形态属性,不加分析地将文化事业全部推向市场。只有如此,才能使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并始终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二)市场主导与政府调控的双向效应
市场机制在文化资源配置中应该发挥主导性作用,政府的主要职责是营造更有效率的文化市场环境。政府扶持的重点应该在文化市场失灵的领域,包括原创性环节和产品、技术含量高的行业和产品、投资风险较大的行业,以及具有可预期的良好社会效益的产品,等等。而那些市场自身能够解决的或者已经解决得较好的领域,则应尽可能用市场机制来调节。
政府在营造有效的文化市场环境中,必须打破垄断,打破市场进入壁垒,允许所有合法的经营主体进入文化产业领域,鼓励公平竞争,允许文化企业实行跨地区、跨行业经营,与此同时,政府必须制定能起到宏观调控作用的市场准入条件,
政府对文化市场的培育,需要从三个方面引导:一是对文化市场的经营趋向进行方向引导。在文化的产业化、市场化过程中,文化产品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各种文化需求为目标,而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难免会带有自发性、盲目性的一面,所以政府有必要向着先进健康文化上来引导。二是对特定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进行定量控制。主要是出于对民族文化的保护,以及对于本国文化主体地位的保障,对于投入本国文化市场的外国产品和服务数量及内容加以控制,这也是世界各国为保护本国文化通常采用的办法。如规定在电视播放的黄金时段要限制外国影视剧播放的时间及剧目,规定文化产品与提供文化服务的“本国内容”的含量,等等。三是对在文化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某些趋向进行引导和控制。如群众的文化消费水平和消费需求出现的新趋向,等等,政府有责任进行及时分析,通过宏观调控合理引导。
加强文化市场的法制建设,规范市场秩序是当务之急。规范文化市场秩序,一是要禁止文化领域的假冒伪劣产品,二是要建立公平竞争的文化市场,国家通过对文化产品的监督审查,禁止“不合格产品”进入文化市场,对于违法经营者必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另外,打击盗版行为,加强对文化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文化市场法制的基础性建设。只有对知识产权给予充分的法律保护才能有力地推动文化产业的创造性发展。比如,美国有着完善的政府机构设置,但在政府机构中却没有文化管理部门,而是通过法律体系和法制手段对文化产业给予了鼎力扶持。政府只是提供了宽松的市场环境和严格的法制保障。美国政府关注的是文化及其产业是否合乎法律的规范,凡是违法的,政府有权给予取缔,而对侵犯知识产权(如盗版)的行为更是严惩不贷。当前,我国迫切需要用法律来调整、规范和建立合理的政府调控与市场主导的文化市场秩序,让独立于文化行政部门的公共立法机构和政策制定机构,取代原来由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各自为政建立文化法制的模式,只有如此,才能使市场失效与政府失效两个方面都得到有效克服。
(三)中央专项资金与多元化投融资渠道的相互补充
中央设立并增加文化专项资金,支持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确保国家重大文化项目的资金投入,建立科研专项经费,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等等。此外,还需要通过完善对公益文化事业的投入政策,建立规范有效的公益文化事业筹资机制,逐渐形成对公益文化事业多渠道投入的体制。完善公益捐赠和赞助优惠政策,鼓励境内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公益文化事业的捐赠。
发展文化产业的资金,应有多元化的投融资渠道和多元化的经营方式,鼓励非文化部门和外来资金的投入,引导和促进文化产业的跨国经营。放宽民营文化企业和民间金融资本市场准入的尺度,并不意味着政府忽略对文化的政策性扶持和资金投入,国家投入文化产业的资本,可以组建“文化产业基金”和“文化创新基金”等形式,积极引导和支持我国的民间资本、中小资本进入文化产业,起到国家对文化产业的宏观调控作用。
文化产业是一个以精神产品的生产、交换和消费为主要特征的产业系统,是一个涵盖文化艺术业、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业、电影业、音像制品业、娱乐业、版权业和演出业的庞大体系。实施国家文化产业战略,涉及庞大而又复杂的市场关系,尤其是伴随中国加入WTO后履行文化产业的市场准入义务,对中国民族文化产业发展的挑战将日益凸显。单凭政府的力量无法解决长期困扰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所需的资金和技术、人力、管理等问题。因此,完善以文化投资主体多元化为核心的文化产业政策体系,改革文化投融资体制,推动文化产业民营化发展已显得刻不容缓。在国内文化市场准入方面,要允许非文化系统的法人主体,如财团、企业集团、基金会等,经营包括报业、图书出版业、电视业等在内的文化核心产业。现在虽然已经在一定产业范围内实行了不同程度的民营准入,但在文化产业的核心部位,还有待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正是在这些领域,国家面临的挑战和压力也最大。文化产业的民营化发展,不意味着可以取代国家文化主导,不意味着可以将纯粹的商业利益追求置于社会与文化效益之上,更不是要实行文化产业的私有化,而是要在文化核心产业领域中,实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社会化和公共化。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当然要始终保持对文化的控制权。在政府发挥传统性作用之外,如何发挥民营文化产业的作用,也是世界各国文化产业发展共同面对的课题。
(四)民间组织与政府的相得益彰
中华文化“走出去”是具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问题。政府是对外文化宣传与交流的重要主体,然而,对外宣传与交流的主体又不能局限于政府,还需要大力发挥社会的力量,积极鼓励民间非政府组织发挥作用。在文化“走出去”过程中,政府的角色侧重于针对外界不良舆论作出正式、官方立场的回应和反驳,同时用多种方式鼓励民间组织进行文化传播,并且对民间组织提供支援。政府与民间组织在文化对外交流中如果能相辅相成,就能收到相得益彰的良好效果。
文化关系不仅存在于政府间,而且存在于人民间的全部关系中。许多国家并不公开宣称他们有明确的文化外交政策,比如,通常被国际社会指责为行使“文化霸权”的美国,就从来不承认其政府曾经有意识地制定过国家“文化战略”,而只愿意强调一切美国文化产品的输入或输出都主要是社会管理和民间活动,美国政府承诺不会随便插手属于民间运作范围的文化产业。一般认为,政府在进行文化的交流活动中,很难避免主流文化或者政治观点,因为文化的输出和传播需要一定的连续性,所以不应该过分受政治状态的影响,不能过于官方化。在进行文化交流活动中,政府过多地介入还会引起国际社会的疑虑、担忧和反感,在某种程度上妨碍了不同文化之间交流的效果。西方国家就认为,中国的文化输出因为政府的作用而具有了政治目的,要谨慎对待。而非政府组织在开展文化对外交流方面具有政府所不具备的优势,文化的民间交往有时能起到政府起不到的作用,可以有效促进他国人民对于中国的全面了解。
事实上,很多国家都有一些非政府组织积极介入促进本国文化的对外影响。文化大国往往有根据国家最高利益和明确方向的文化发展政策和计划,以及相应的财政援助制度,对非政府组织进行组织和引导。比如成立于1992年的法国艺术行动协会,是一家非营利性的私营机构,但是政府授权它是唯一的专业对外艺术宣传协会,并派人参与协会的经营管理。协会专门负责法国对外艺术活动,组织各种国内、国际的文化交流活动,每年高达2200万欧元的预算,主要来自政府部门、企业、法国地区政府的资助。近年来,法国成功举办了一系列文化交流活动,包括中法互办文化年的活动,改变了法国在中国人民乃至世界人民心目中的旧印象,在多领域、多层次的活动中提升了法国的文化影响力和国家形象。
中国长期存在“强政府—弱社会”的格局,目前的非政府组织的文化资源还比较欠缺。因此,需要深入分析政府在其中的职能和角色,可以更多吸收、发展非政府组织的加入,提升非政府组织的国际话语权,使其充分发挥作用。政府部门不是包打天下,而是要做好指导协调、整合服务的工作。进一步拓宽对外文化交流渠道,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积极开展民间对外文化交流。为此,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学者、专家以及知名人士在国际交往中的作用,为官方对外交流探讨问题、寻求共识、铺路搭桥;另一方面,可以充分调动各部门、各地方、各文化企业和民间团体的积极性,逐步形成政府对外文化交流与民间对外文化交流并举,达到政府合理主导又防止过度干预的良好效果。只有如此,才有利于调动和发挥全社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打造充满活力的社会,提高中国文化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确保我国文化安全,并不等于要重新回到闭关自守的老路上去,恰恰相反,对于来自不同发展程度和不同意识形态国家的文化挑战进行客观的、辩证的分析与鉴别,对以建立单极世界或单一化社会为目的的文化霸权主义保持必要的警惕并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正是为了更好地学习和吸收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先进文明成果,创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先进文化。如果不是这样,我们势必要付出昂贵的代价。因此,确保我国文化安全是一个必须面对的重大理论与现实课题。
[1] 张小平,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文化与意识形态建设研究室主任,副研究员。
[2] 《美国之音将停播汉语节目》,新华网,2011年2月17日。
[3] 王琛元:《网络自由:美国国家战略新时代》,凤凰网,2010年4月7日。
[4] 胡笑红:《中国奢侈品消费量超过日本,成为第二大消费国》,人民网,2011年5月5日。
[5] 参见《崛起的中国奢侈品市场》,载《麦肯锡季刊》,新浪网,2011年4月27日。
[6] 郎咸平:《郎咸平说全集》,东方出版社,2009,第61页。
[7] 罗钢、王中忱主编《消费文化读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第43页。
[8]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民族工作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第211页。
[9] 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英文版导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人民出版社,1956,第359页。
[10] 国新办:《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人民网,2010。
[11] 《我国潜艇隐身技术资料曾被境外网络间谍窃取》,2009年12月14日《环球时报》。
[12] 参见任继愈《不仅要脱贫,而且要脱愚——谈科学无神论宣传的必要性和意义》,1999年6月24日《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