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高度关注网络媒体在群体性事件中的影响[4]

2011年2月19日,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题为《扎扎实实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的重要讲话。就当前要重点抓好的工作提出八点意见。其中第二条强调,“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加强社会矛盾源头治理,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近些年突发的群体性事件,是当前人民内部矛盾的集中表现,也是当前我国社会存在不和谐因素的重要原因。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原因众说纷纭,但普遍认为,民意表达不畅通是重要原因之一。网络正在成为信息传输最重要的渠道和舆论媒介,其影响力日益广泛和深远。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6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了4.2亿,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 31.8%;手机网民规模为2.77亿。网络在作为处理群体性事件中社会矛盾的重要传播手段的同时,也容易带来负面效应。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利用网络传播为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服务,以构建和谐社会。

(一)群体性事件:人民内部矛盾的集中表现

近些年突发的群体性事件,是当前人民内部矛盾的集中表现,也是当前我国社会存在不和谐因素的重要原因。新时期群体性事件呈现如下特点。

1.数量增多,规模扩大

2000年以来,中国频繁发生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上访、集会、请愿、游行、示威、罢工等群体性事件,数量多、人数多、规模大,据统计资料显示,从1993年到2003年,我国群体性事件数量由1万起增加到6万起。2007年已经超过8万起。2008~2009年更是群体性事件频发时期,有学者把这个时期称为“群体性事件发生及引人关注的第一个浪尖”。[5]中国不同地区接连发生严重的警民冲突与群体性事件,而且,涉及面越来越广。

2.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身份多样化

参与人员比较复杂、广泛,扩大到多行业、多系统、多地区。有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职工,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权益受损职工,失地农民,农民工,房屋被拆迁居民,库区移民,下岗的军转干部,出租车司机,环境污染受害者等等。参与者不止有老工人、老教师、老战士、老干部,甚至连青年学生也卷入其中。例如,在“6·28”瓮安事件中,其导火索是一名14岁女生的落水死亡,为其申冤的队伍最初成员主要也是学生,参与打砸抢烧行动中更不乏众多青少年,其中涉案学生达110名之多。

3.群体性事件的破坏性加剧

近年来,暴力性、破坏性群体性事件逐渐增长,出现激化现象,对抗程度加剧。群体性事件的组织者和参加者出于“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心理,希望通过扩大事态,引起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视而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因此越来越多地采取各种极端或违法行为发泄不满情绪,围攻冲击基层党政机关、阻断交通、扣押人质,个别地方发生破坏公共设施、打砸乡镇政府和县政府的局部骚乱。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有的甚至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瓮安、石首事件成为21世纪群体性事件中的两个标志事件,就在于它的破坏性大大加剧。

4.利用互联网组织的群体性事件增加,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影响日益扩大

随着信息传播渠道的多样化和便捷化,单个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影响日益扩大,具体群体性事件的示范效应引发连锁反应的可能性越来越大。除了以广场街头的聚众上访闹事的形式出现,在现实世界里持械聚斗酿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之外,在互联网这个虚拟的无边世界里,还有另一种形式的群体性事件值得关注。就拿2009年来的“云南躲猫猫事件”、“习水嫖宿幼女案”、“邓玉娇案”等案例来说,其所引发的网络舆情旋涡已经将相关部门悉数卷入,网民的激愤表达和群起攻击让当地政府部门深陷公信力危机。

5.原因复杂

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其中既有社会环境和社会政策等宏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个体与群体心理等微观方面的因素。群体性事件的产生是社会变迁过程中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是各种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是各种利益冲突的集中体现。其深层次原因是某些方面的改革失度,导致了社会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拉大、失业严重、腐败现象蔓延,不同社会群体和阶层的利益意识不断被唤醒和强化,部分群众法治观念淡薄并存。其体制原因是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不畅通。其导火索往往是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被侵害,诸如土地征用补偿、征地后劳动力的就业和安置等相关政策不落实、不配套,或者房屋被拆迁的征用补偿太低,影响了村民的切身利益。境内外反共、反社会主义的敌对势力同“民运”、“法轮功”、“东突”、“藏独”、“疆独”、“台独”等敌对势力进一步勾结合流为群体性事件的恶化推波助澜。

(二)网络媒体在群体性事件中的作为

根据创新与普及理论,新事物的普及一旦超过 20%即表示其已经由新事物成为主流。我国网民总数已经达到人口总数的31.8%。网络的发展已经明显表现出主流应用的特点,正深入我国人民生活的各个部分。网络媒体是理想的新闻传播工具,网络媒体具有即时性、互动性,自由开放、信息海量等优势。正是网络媒体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它可以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有所作为。

1.网络媒体传播的即时性为预警群体性事件提供了便利

互联网的信息传播具有即时性的特点,这使得互联网在处理突发事件中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在预警突发事件和减少危机灾害等方面,时效性具有重要作用。群体性事件虽然具有突发性,但其背后的矛盾往往有一个酝酿、发酵的过程。如果能通过网络媒体及时发现、疏导、解决,很可能避免群体性事件带来的巨大灾难。例如,2008年“11·4”重庆罢工事件,事实上,早在之前近一周,“11月3日要罢运”的消息就已通过传单、网络、短信等形式,在各个出租车公司的承包车主和司机之间迅速传开。网络已经非常及时地把罢工的“苗头”反映出来,为事件恶化前政府积极处理问题、引导舆论赢得了宝贵的时间。[6]网络媒体的预警作用使我们可以及时发现社会问题,主动预防群体性事件。毛泽东指出:“‘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没有事先的计划和准备,就不能获得战争的胜利。”[7]其中的道理对于预警群体性事件依然适用。

2.网络媒体传播的自由开放、信息海量等特点为满足民众了解事实真相的信息需求提供了便利

互联网为人们自由地上网、开展各种活动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空间与自由度。随着电脑的普及和技术的发展,“网民”可以迅速充分地了解群体性事件的产生与进展,不受印刷、运输、发行等因素的限制的互联网,利用文字、声音和图像的有效结合,加强了信息传播的速度与广度。例如,在“6·17”湖北石首事件中,据不完全统计,事件发生后的约80个小时内,百度贴吧的“石首吧”中就出现了近500个与此案有关的主帖;在用手机发布和浏览信息的“微博客”网站上,仅一名网友“实时直播”的石首事件消息就有约140条;在一些播客网站,出现了不止一段网友用手机拍摄的酒店起火和警民冲突的视频。[8]美国传播学家梅尔文·德弗勒提出著名的媒介依赖论,他指出:“当社会环境出现情况不明、有威胁性或迅速变化时,个人和群体的媒介依赖关系便更为强烈。”[9]群体性事件的不确定性与威胁性,容易引发民众的恐慌。在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过程中,公众对信息的需求往往更加迫切,急于知道事件的真相、事态的发展和解决过程。网络媒介的自由开放、信息海量等特点,契合了群体性事件中受众迫切希望获取大量信息的心理需求。

3.网络媒体传播的互动性为政府及时引导舆论提供了便利

在网络媒体中,信息交往主体的互动性和自由性进一步增强。网络信息的交流,往往不是单维线性的,网民之间交流的途径和目的都是双向、多向、多维的,这就为政府及时引导舆论提供了便利。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政府通过网络引导舆论所达到的效果是其他媒体无法替代的,除了网络社区、博客和各种聊天工具在草根阶层中的广泛影响力之外,网络新闻将会有更加积极有效的表现。据《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调查结果,截至2010年6月底,有78.5%的网民使用网络新闻。可见,网络新闻是网民获取信息的主渠道,同时网络新闻与传统媒体新闻相比有多向互动的特点,每条新闻都会有网友的跟帖,可以很客观地反映舆论走向。在群体性事件中,网络新闻在尊重一般新闻规律的基础上根据舆论走向适时介入引导,以推动正面舆论,引导中间舆论,化解负面舆论,这就给网络新闻的“议程设置”功能提供了很大的发挥空间。而“议程设置”虽然不能决定人们对群体性事件的具体看法,但可以通过提供信息和安排相关的议题来有效地左右人们关注哪些事实及他们谈论议题的先后顺序。政府通过网络引导舆论可能无法影响人们怎么想,却可以影响人们去想什么。

(三)网络媒体在群体性事件中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

网络散播的相关信息和鼓噪行为何以引发联动性的群体性事件?互联网以最简单、最便捷的方式,就能够轻而易举地组织聚集起广大群众,吸引庞大的非主流人群。网络媒体对群体性事件的负面影响表现在网络媒体容易成为群体性事件事态蔓延的“助燃剂”;利用网络制造矛盾,网络媒体成了事件的“导火索”;网络信息同步交流,密集互动,会迅速产生“蝴蝶效应”。网络媒体在成为舆论集散地的同时,很可能成为群体性事件的策源地,群体性事件一旦在网上被恶意传播,很可能使事态恶化,难于控制。

1.网络媒体传播的虚拟性、隐蔽性等特点,使其成为群体性事件的网上策源地。

例如,在厦门反PX(对二甲苯)项目游行活动中,厦门市民通过手机短信、网络呼吁民众关注厦门海沧PX化工项目,号召市民反对PX项目,并组织集体行动,甚至还采用短信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在博客上进行了游行活动的全程现场报道。[10]再如,2009年6月26日,广东省韶关市一家玩具厂部分新疆籍员工与该厂其他员工发生冲突,数百人参与斗殴,致120人受伤,其中新疆籍员工89人,两名新疆籍员工经抢救无效死亡。可就在韶关群体事件发生前的6月16日,韶关家园网“市民心声”栏目有网民发了题为《旭日真垃圾》的帖子称:在韶关旭日玩具厂里“6个新疆的男孩强奸了2个无辜少女”。此帖在短时间内被转载到了许多网站,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正是这则后来查为虚假的网络消息,引发了韶关群体事件。

2.网络媒体传播的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增加了群体性事件的控制难度

传播学的奠基人之一,美国社会心理学家库尔特·卢因认为,在群体传播过程中存在着一些“把关人”,只有符合群体规范或把关人价值标准的信息内容才能进入传播的管道。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媒体传播的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与缺乏“把关人”直接相关。由于没有人“把关”,网络传播很难遵循新闻信息的客观属性、专业标准和市场标准以及某一媒介组织的立场和方针。在冲突萌芽和聚集的初期,一些地方的基层党委政府对社会矛盾普遍表现出“体制性迟钝”——反应迟钝,判断失误,处理失当,导致“小事拖大,大事拖炸”。面对网络媒体传播的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这种紧要关头的“失语”必然丧失引导舆论的主动权,看似避免承担责任的风险,实际却陷入被动,增加了平息事态的难度。

3.网络媒体传播群体性事件的扩散性、渗透性、非理性等特点,易于推动群体性事件恶性发展

网民之间交流传播极为便利,并瞬间影响着现实生活,一旦形成风暴舆情,影响的面积将十分宽广,甚至产生国际影响,使群体性事件恶性发展。当前的群体性事件已由自发松散型向组织型方向发展,事件的聚散进退直接受指挥者和骨干分子的控制和影响。尤其是一些参与人数多、持续时间长、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往往事先经过周密策划,目的明确、行动统一,组织程度明显提高,甚至出现跨地区、跨行业的串联活动。由于网络信息没有空间障碍,各种信息迅速扩散,在网络上,一个普通人就可能做到一呼百万应。任何事只要在网络上公布,立刻就可以传遍全球。某些一般性的群体性事件,被中外敌对势力利用网络进行插手,制造谣言,混淆视听,就可能成为关注焦点,产生传播加速度,形成网络“蝴蝶效应”,使群体性事件发展成为带有政治色彩的、反社会性的活动。又由于网民身份构成的复杂,不同职业的群体在相关问题上的立场和感受会有差异,从而使得一些网站对群体性事件的评价不能正确地反映民意,甚至演化为一种“多数人暴力”,让群体网民在激扬的场域中丧失基本的理性。网络“蝴蝶效应”使群体性事件朝着规模更大、危害更加严重的方向发生变异。[11]例如,在“6·28”贵州瓮安事件中,事件发生后不到1小时,现场的视频、照片就出现在互联网上,随即大量小道消息、谣言在论坛、博客里传播,为事态恶化推波助澜。

(四)提高对虚拟社会的管理水平,健全网上舆论引导机制

胡锦涛在省部级干部开班式讲话中强调指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信息网络管理,提高对虚拟社会的管理水平,健全网上舆论引导机制。”[12]网络传播在群体性事件中是把“双刃剑”,既有积极作用,处理不当,又容易产生负面效应。我们应采取有力措施克服不利因素,利用网络媒体为预防、化解群体性事件服务,构建和谐社会。

1.弘扬主旋律,加强马克思主义网上阵地建设

马克思主义理论也需要传播途径,毛泽东曾指出传播的重要性,他说:“一个新的社会制度的诞生,总是要伴随一场大喊大叫的,这就是宣传新制度的优越性,批判旧制度的落后性。”[13]他还指出:“报纸的作用和力量,就在它能使党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工作任务和工作方法,最迅速最广泛地同群众见面。”[14]鉴于媒介的极端重要性,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在党的领导下,很快就在全国形成了以《人民日报》、新华通讯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为核心的、全国规模的、集中统一的思想理论传播网络。这一传播网络在日后的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历程中,承担着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动员群众和组织群众的职能,为马克思主义理论走向民间、成为劳动人民改造世界的思想武器等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时代的发展,互联网络技术兴起后,由于其独特的优势,互联网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和执政党传播主流意识形态的主阵地,成为意识形态争夺战的新战场。从总体上讲,我国无论在技术手段还是传播规模上都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

(1)建设马克思主义传播的网络平台,壮大马克思主义宣传的网络阵地。进一步加强马克思主义网站的建设和宣传,增强把网络作为马克思主义传播的新渠道、新手段的机遇意识和主动意识,使更多的人了解并关注马克思主义网站。加强网络的思想理论资源建设。现有国内许多新闻和理论网站,如人民网、新华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党建研究网等都设置有“经典文献”、“党的文件汇编”网页等,为人们随时查阅大量理论文献提供了极为便利的条件,很受欢迎。但是一般性的理论宣传和理论分析越来越难以满足他们的愿望,这迫切要求我们的思想宣传阵地在“新、精、深”上下工夫。例如,人民网“强国论坛”就设置了一些国内著名专家、知名学者的个人网页,将他们的理论观点录入其中,定期不定期地让他们在网上同网民“见面”,回答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他们也可以随时进入网页,将自己的所思所想及时在网上发表。再如,胶东在线网站是烟台市也是北方地市级唯一一家经过国务院办公室批准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2003年,网站创办的“网上民声”栏目,在推进阳光政务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网上民声”开创了网络媒体协调社会功能的新模式,是党的执政能力在互联网的具体体现,是中国互联网一道亮丽的景观,值得全社会关注与推广。又如,新华网在新华评论栏目,针对社会上存在的容易诱导人们思想误区的思想理论热点问题,设置专门的辩驳性网页,邀请理论专家、学者到网站做客,从学理上予以透彻阐释,分析其要害所在,为大家释疑解惑。

(2)抵御文化入侵和意识形态渗透,维护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地位。当前,全球顶级域名服务器只有13台,而其中10台就在美国;互联网上90%的信息是英语信息,中文信息仅占1%。这种网络霸权同时也意味着文化霸权,文化交流也演变成单向渗透。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大力发展网络信息化的关键技术,发展各具民族特色的网络文化,有效抵御西方国家意识形态的渗透。江泽民同志曾强调指出:“互联网已经成为思想政治工作一个新的重要阵地。国内外敌对势力正竭力利用它同我们党和政府争夺群众、争夺青年。我们要研究其特点,采取有力措施应对这种挑战。”[15]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6月底,学生群体在整体网民中的占比远远高于其他群体,接近1/3的网民为学生,人均周上网时长达到19.8个小时。因此,加强马克思主义主流意识形态网上阵地建设显得尤其重要。

2.综合治理,从法律、道德、技术方面采取可行办法

(1)推进相关网络法规的建立。网上是一个公开的,又被人称做虚拟的社会,但它是通过一个个网站来传播的,使用者也是通过一台台计算机来浏览的,那么使用人和上传人都是社会人,并不是虚拟的,而人的行为是肯定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制约的。一个成熟的法治国家,群体性事件总能通过法律的途径圆满解决,而真正实现以法律的途径有效而公正地化解群体性事件。网络立法是净化网络空间、减少网络情绪型负面舆论的有效保障。

首先,完善法律制度,做到有法可依。2000年以来,我国相继颁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2002年8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以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出版的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出版工作,明确互联网出版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促进我国互联网出版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这一系列法规使我国的互联网信息传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为对网络政治舆论传播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尽管如此,仍然需要完善法律法规,特别需要尽快出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有利于解决人们的后顾之忧,减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群众基础。修订1989年出台的集会游行示威法,明确规定公民行使相关权利的程序,彻底根治规则、程序缺失之痛。

国外的做法给了我们很好的启示,美国参议院于1995年6月通过了《传播净化法案》,新加坡网络管理严格而务实。根据新加坡广播法的相关要求,新加坡三大电信服务供应商负有屏蔽特定网站的义务。政府有权要求供应商删除网站中宣扬色情、暴力及种族仇视等内容的言论。若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将会被罚款或被暂时吊销营业执照。此外,政府还鼓励供应商开发推广“家庭上网系统”,帮助用户过滤掉不合适的内容。英国力争疏而不漏,英国在网络管理方面的主要做法是立法保障和行业自律,并辅以政府指导。这样看似不严,但在博客、BBS等网络空间尽情畅游的网民如果利用网络干违法的事情,一定会受到查处。韩国通过实名制培养网民自律意识,韩国政府于2005年10月决定逐步推行网络实名制,并发布和修改《促进信息化基本法》、《信息通信基本保护法》等法规,为网络实名制提供法律依据。[16]

其次,加强法律宣传,增强法治意识。现阶段,公民法治意识的欠缺,使其遇到矛盾冲突时更易选择以群体性事件的方式解决。因此,加强法律宣传,增强法治意识,至关重要。要掌握宣传技巧,向群众宣传和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要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宣传,力求催醒公民意识和公民权利意识。注重培养公民自身的法治意识,提高法律素养,真正理解法律,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也通过法律途径尊重他人、尊重社会。例如,2000年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就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要是这些法规深入人心,在决定参与群体性事件时,群众就会有所畏惧。

(2)网络环境中的道德自律。由于网络传播的特点,运用法律规范时会遇到一系列的难题。对于属于超链接范围的国外网站以及属于人际传播范畴的电子邮件、私人聊天室及聊天工具来说,法律规范就存在一定的困难。例如,由于传播过程中的匿名性、高度自由和自主等造成的取证难,跨地域甚至是跨国传播带来的确定适用法律、起诉地点、判断标准等难题。从目前来讲,法律规范在互联网的监管过程中效率不是很高,因此有必要加强互联网的伦理道德教育。

提高网民的媒介素养教育。一般来说,网络接入单位或用户在享有网络通信权、隐私权、裁决权和访问权的同时,在政治性信息的传播中应承担以下义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负责;不利用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利用互联网查阅、复制、制造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不散布政治谣言、反动言论;发现政治舆论传播活动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向相关网站或主管机关报告等。再者,从目前网民的构成特点上看,相当一部分是青少年,他们的可塑性非常强。在当前的学校教育中应该展开网络伦理道德教育,内容包括网络行为应该坚持社会主义原则、无害善良原则、公正原则等,使网民在互联网上能够像在现实社会中那样有基本的行为准则,把接受腐朽落后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的可能性降到最低。[17]

加强网络媒体的道德自律。一方面,要强化网络媒体的社会责任感。网络作为第四媒体同样承担着很多的社会责任和使命,而随着网络普及面的迅速扩大,可以说它的责任也变得更大更艰巨。2003年12月8日,由新浪、搜狐、网易等国内主要商业网站与30多家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所共同签署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自律公约》在整个网络世界中作出了表率。另一方面,要提高网络媒体从业人员的素质。网络从业人员应该以谦逊、负责的心态来处理群体事件。我们必须摒弃那些为了商业利益、点击量而去故意制造社会话题的丑陋行为,同时,面对各种互联网言论、信息,我们需要做到谨慎监管、积极应对、还原真实。作为担负整个国家和社会责任的职业传媒人,必须有扎实的新闻传播知识,要有高度的新闻敏感,要注重新闻价值的挖掘,要讲求报道原则,要注重传播效果,还要有一颗时刻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18]

(3)大力依托技术手段进行调控。网络的发展与技术的更新密不可分。网络间信息的传输就好比电流一般,需要从一端传送到另一端。为了更好地传送信息我们可以从源头上进行技术控制,这样就可以达到“一夫当关,万夫莫开”的效果。常用的网络技术手段包括对IP地址的监测、跟踪、封杀;网管的全天候值班监测,对负面消息进行及时清除;运用智能型软件进行敏感词组的自动过滤;对论坛发帖的延时审查及发布;对国外敏感网站浏览限制;对部分重要论坛实行实名认证制度等。

一是信息过滤技术的应用。目前网络上通用的是信息过滤手段。即先制定一个包含有害信息或诽谤、侮辱他人词汇的“黑名单”,若网民的发言中出现一个或几个黑名单中的词汇,帖子就会被拒绝,无法在网页上出现。另外论坛中还会采取人工过滤的方式,那就是前面所提到的论坛管理员或版主对不良帖子的删除。通常情况下单机会采用过滤软件进行信息过滤,比如护花使者、网络爸爸等,还可以申请由网络运营商所提供的绿色上网服务。网络之间通常通过防火墙来进行安全维护,在局域网和广域网之间竖起一道屏障,除了按规则进行屏蔽外,还阻断来自外部网络的入侵和攻击,比如说电脑黑客和病毒的入侵,同时还可以对上网的详细情况进行监控和记录,有利于控制、加强网络安全。

二是依托网络舆论监测机构跟踪监测。任何事情的产生、发展都要有一个过程,只要我们留心观察一定会发现种种迹象,再加以认真的分析总结,相信可以制定出相应的应对策略,这样就可以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在网上进行舆论调查是非常有必要的,这要依托网络舆论监测机构。建立一个敏感字词高频监测统计分析系统,由系统自动搜取网站或论坛中的高频敏感词,再提取这些敏感词出现的记录,从而获取高频率发言者的ID。再由专业人员对这些高频词和使用用户资源进行分析,以此发现问题,对舆论进行预测并制定出相应的调控策略。与此同时,可以将高频词和用户的资源建立档案保存,以便日后查证分析,总结规律。[19]

三是实事求是、走群众路线,发挥群众参与虚拟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胡锦涛在省部级干部开班式讲话中强调指出,“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社会能力,支持人民团体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20]。显然,这里的参与社会管理也包括参与对虚拟社会的管理。胡锦涛指出,社会管理要搞好,必须加快推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使发展成果更好地惠及全体人民。

群体性事件大多涉及人民内部矛盾。毛泽东多次讲过,什么叫正确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就是要坚持实事求是和走群众路线,归根到底就是“群众路线”四个字。我们的领导干部只有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深入实际,走群众路线,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才能找到正确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和对策。那么,什么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干部群众最关心的热点,比如“一大二难三高”,即收入分配差距大,说真话难、反腐败难,教育收费高、看病收费高、买房价格高等问题,就属于这方面的问题。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给人民群众以感受真切的权益,才能从根本上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21]一些人民内部矛盾之所以久拖而解决,以致发展到对抗、冲突,最根本的是领导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不关心群众的利益,有的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甚至不顾群众的死活。例如,在“7·19”云南孟连事件中,胶农利益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增收致富的美好愿望被一些坏人利用,导致胶农长期以来对橡胶公司的积怨逐步转化为对基层干部、基层党委政府的积怨,最终集中爆发引起冲突。群众利益诉求反映机制不健全,群众没有地方讲话,反映的情况得不到处理,是这起冲突事件带给广大领导干部的一个重要教训。正确处理群体性事件中的人民内部矛盾,建设和谐社会,关键是各级领导真正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事求是、走群众路线。

四是提高党员干部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干部需要以容忍、务实的态度来面对网络群体性事件。我们不妨把网络当做民意“堰塞湖”的泄洪区,即便是网络带给群体性事件的负面影响也并非什么洪水猛兽,它只是民众在现实生活中焦虑情绪无法得到有效消解的产物,如果我们处理得好,反而可以通过网络这一泄洪区,让网络成为社会矛盾的“减压阀”。当然仅有态度还远远不够,我们必须提高党员干部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第一,通过关注网络舆情,敏锐发现群体性事件苗头的能力。《第2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我国网民年龄结构继续向成熟化发展,30岁以上各年龄段网民占比攀升至41%。同时,网民学历结构呈低端化变动趋势。初中和小学以下学历网民增速超过整体网民。这种情况说明网络舆情反映的大多是基层老百姓的心声。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该通过网络及时了解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难点问题,了解群众想什么、盼什么,急需解决什么,及时分析和预测可能发生的问题和纠纷,只有这样才能有的放矢,保持掌握反映群众问题的敏感性,做到及早发现苗头、准确掌握动向、及时将事态处置在萌芽状态。

第二,引导网络舆情,提高掌握处理群体性事件主动权的能力。在处理群体性事件过程中,一些干部常抱着“隐瞒事实真相,能拖则拖”的态度,任由事态扩大激化,最后陷于被动。为此,我们要发挥网络媒体的阐释功能,及时公开信息,正确引导舆论。江泽民同志曾说过:“舆论导向正确,是党和人民之福;舆论导向错误,是党和人民之祸。”[22]舆论引导被认为是社会控制的重要利器,在社会稳定和发展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各种舆论里,群体性事件舆论表现最强烈、对社会冲击危害最大,容易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政府和媒体都要建立起信息公开机制,保持信息渠道的畅通,及时、公开、透明地向公众公布关于群体性事件的真实信息。有真相才有信任。近年发生的“瓮安事件”、“石首事件”等群体性事件几乎都与信息的发布、传递、接受的方式有关。网络媒体应做到动静结合、快速出击、随机应变等。随着突发事件的延续,网络媒体应尽快主动地提供全面的事件进展情况。面对突发群体性事件,政府和主流新闻媒体仅仅发布信息还不够,还必须迅速了解和把握网上各种新型信息载体的脉搏,迅速回应公众疑问,如果在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上缺席、失语、妄语,甚至想要遏制网上的“众声喧哗”,则既不能缓和事态、化解矛盾,也不符合十七大提出的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精神。反面例子是,在“6·17”湖北石首事件中,表面上是由于群众“不明真相”所致,实质上是因为地方政府没有及时公开真相,使其公信力降低。中间的数十个小时,是决定事态发展的黄金时间。然而,地方政府却在处理时缺席、失语、妄语,甚至想要遏制网上的“众声喧哗”,导致一起简单的案件经过一两天的“发酵”之后,引发了一连串的多米诺骨牌效应,最终引发了一场群体性事件。[23]信息公开滞后教训深刻!

第三,区分不同性质的矛盾,提高有针对性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能力。群体性事件所反映的矛盾主要是: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加大;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体制机制尚不完善,民主法治还不健全;一些社会成员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一些领导干部的素质、能力和作风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适应;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在上述六个矛盾和问题中,前四个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第五个问题是人民内部矛盾与敌我矛盾的交叉,而第六个矛盾是敌我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题目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但也不可忽视敌我矛盾;在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正确区分与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24]提高有针对性处理群体性事件能力的反面例子是,在“瓮安事件”中,基层党委政府匆忙将事件定性为“有组织、有预谋”,是黑恶势力煽动群众围攻政府,并在当地媒体大规模刊播“瓮安群众愤怒谴责不法分子”等新闻,严重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引起了更多群众的反感和猜疑。

总之,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有复杂的社会背景,不是单凭网络媒体能够彻底解决的。就网络媒体而言,很有必要建立畅通有效的长效协商机制,上情下达,减少民众和官方之间在信息上的堵塞和误解。要根本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这一基本路线,就是要坚决贯彻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的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在党的领导下,搞好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四位一体的建设。在党的建设领域,始终坚持党的性质、宗旨、指导思想和纲领不动摇,切实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在经济领域,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基本分配制度。在政治领域,真正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相统一。在文化领域,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里的指导地位,反对各种腐朽思想文化,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在社会领域,真正落实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构建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