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不行使自己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时效制度。当权利人得知自己的权利被侵犯后,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超过法定期限以后再提出请求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即权利人的胜诉权归于消灭,义务人可以不再履行义务。
超过诉讼时效只是丧失了胜诉权,即请求法院予以法律的强制保护的权利,或者通俗地说丧失的是打赢官司的权利。这就意味着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和起诉权利都不因诉讼时效的超过而丧失。
(1)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不因诉讼时效的超过而丧失,故义务人自觉继续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
(2)权利人的起诉权利不因诉讼时效的超过而丧失,故法院不能以当事人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对案件不予受理。
二、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定的,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加以缩短或延长,但遇到法定事由,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可见,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了普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即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一般或特殊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二十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民法总则》又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另外,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目的就是把非权利人因主观原因不能行使权利的时间从诉讼时效期间中扣除,保证权利人能有足够的时间向人民法院请求权利保护。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的进行中,由于发生法定事由,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限统归无效,时效期限从中断之时起重新计算。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见,只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不断地主张权利,就可以引起诉讼时效期间的一再中断,从而使权利的诉讼时效永远不超过。
(三)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因有特殊情况,权利人不可能按诉讼时效期限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例1-12:“该不该还钱?”与“要不要还钱?”的问题】
2007年8月12日,张某从邻居刘某处借了10万元钱。当时在借条上写好三年后连本带利一次还清。2010年8月1日,眼看快要到约定的还款日期,刘某上门要钱,张某准备卖掉部分房子还钱,结果张某妻子不同意,还一气之下打开煤气罐要自杀,幸亏扑救及时,未酿大祸。刘某碍于邻居面子又害怕惹出人命,从那以后再也没提还款一事。直到2013年9月,刘某儿子准备买房,这才向张某提出还款,张某表示无力还款。刘某为此诉至法院。诉讼中,张某的律师提出诉讼时效届满,请求法院驳回诉讼。问:
1.诉讼时效届满后,当事人是否有诉权?
2.被告若不以时效届满提出抗辩,法院能否主动以时效届满驳回起诉?
3.若张某在偿还了借款后,才得知本案诉讼时效已过,懊悔不已,遂起诉要求刘某予以返还,法院应否支持?
【思考题】
1.民事法律关系有什么基本的特点?
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跟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有何不同?
3.民事行为要获得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4.什么是代理?代理有何法律特征?
5.代理的种类有哪些?什么是表见代理?
6.物权的种类有哪些?
7.《民法总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与《民法通则》相比有哪些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