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能力发展视野下的生活质量研究

在如何衡量生活质量的问题上,哈佛大学经济学、哲学教授阿玛蒂亚·森提出了一个富有创见性的概念——“能力”。森的生活质量观将人们从关注传统的商品和收入转向追求他们认为有价值的能力上面来,森对生活质量的阐述,与实质自由的实现密切关联起来,成为洞察人类美好生活的又一重要理论。森于1979年在斯坦福大学的一场演讲中首次提出能力概念,后来在《以自由看待发展》等多部著作和研究中逐步发展和完善了能力理论。森认为,生活中各种效用的获得都依赖于个人能力的大小,一个人的能力越强,功能状态越好,他的生活质量就会越高,森的能力研究方法与客观生活质量研究传统中的斯堪的纳维亚模式有些类似。他于20世纪80~90年代提出“能力方法”的框架,这是一个评价个人福利状况的基本框架,同时为不平等研究、贫困和国家政策分析提供了理论基础。联合国前秘书长安南称赞道:“通过阐明我们的生活质量应该不是根据我们的财富而是根据我们的自由来衡量,他的著作已经对发展的理论和实践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联合国在自己的发展工作中极大地获益于森教授观点的明智和健全。”(钱镇,2004)

森的观点是,衡量一个个体的生活质量,要看他是否具有能力来实施与追求与价值目标相关的“功能性活动”。“功能”是一个人生活中的各种活动和状态(doing and being),代表已经完成的活动,森采用“个人在生活中实现各种有价值的功能的实际能力”来评价个体的生活质量。“能力”是一个人能够实现的各种功能的组合,代表可以完成的活动,功能组合主要包括人们所能做到的一系列活动项目,或“良好营养状况,避免疾病带来的死亡,能够阅读、写作和交流,参与社区生活,在公共场合不害羞等”(转引自王艳萍,2006)。这些相关的能力不仅包括那些能避免夭折、保持良好的健康状况、受到教育及其他这样或那样的基本要求,还包括各种各样的社会成就,包括——如斯密所强调的——能够在公共场合出现而不害羞,并能参与社交活动(森,2002)。能力因此也是一种自由,是实现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组合的实质自由(或者用日常语言说,就是实现各种不同生活方式的自由)(高景柱,2013)。能力作为一个重要的核心概念,只是作为实现个体生活质量的一个手段,最终的目的是实现各种功能的组合,而这些功能正是测量个体生活质量的关键指标。森的能力观点意在通过提升个体能力促进收入增长并进而提高发展水平,由此实现从个体能力提升到整体社会质量改善的微观到宏观的飞跃。

能力分析方法不仅“能够直接关注自由的重要性,也能充分注意作为其他方法基础的、并使之具有实际意义的那些动机”(森,2002: 71)。胡怀国(2010)指出,“功能”作为生活质量的核心内容,更多地与发挥建构性作用的自由有关,而“能力”则更多地体现在工具性自由的发挥上。森所强调的实质自由其实就是人的上述基本能力的实现。除了基本能力的实现,社会资源的缺失也会影响实质自由的实现。“自由”、“功能”和“能力”三者共同构成了生活质量的核心内容,正如胡怀国(2010)所讲,“能力”是工具自由的主体,本身也可以发挥建构自由的效果。例如参与社区生活本身既是实现美好生活的工具支持(工具性作用),也是美好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构性作用)。由此可见,自由作为能力与功能之间的“润滑剂”,即人们应用何种能力来实现相应的目的受到政治自由、经济自由等因素的影响,反过来人们能否行使自由的权利参与社区生活、提示生活质量又取决于人们对自由的行动。

森反对功利主义所提倡的用消费物品的功能来衡量人类发展的本质属性,而是提倡用人们所过的生活来衡量。因为幸福反映的是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状况,每个人身处的境况不同,对生活期待的要求也不一样,穷人也许因为吃饱穿暖即可产生非常强烈的满足感,这样的状况在功利主义看来也是非常值得崇尚的,可这并不代表此人的福利状况就很好。因此,在森看来,一个美好的生活至少包括三点:健康、教育、资源占有。而实现这些必须依靠人们的能力和自由平等的机会,这也是罗尔斯所倡导的第一公正分配原则,二者均主张具有差异化的机会均等而不是基本公共物品的均等占有。虽然森提供了一种个体可以更自由地选择他所想要的生活方式的方法,但这是不是一个特定社会所定义的且被人们核心价值观所共享的方式,则是另外一回事,毕竟功能组合所包含的内容多种多样且指标权重各有所不同。

从自由主义的权利观到功利主义的效用观、福利经济学的财富观,再到森的能力观,这些对生活质量的阐述中,只有效用观是直接将快乐、幸福、满意等和功利直接画等号,其他权利、财富和能力等都只是提高生活质量的间接手段。森认为功利主义、收入平等主义、自由至上主义等都不同程度地将一些重要的信息排除在外,他强调应从自由角度,将个体可获得他所看重的“生活内容”的能力作为理论的核心。森重点从人际相异性和能力平等的视角出发,既克服了功利主义的单一化测量与忽视心理调节作用的弊端,也避免了收入平等主义对财富之间的人际差异及与自由等要素转化困难的缺陷,还避免了自由至上主义所导致的“灾难式道义性恐慌状态”的困境,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个体可持续生活之改善和美好生活的自主选择、自由支配状态。此外,森还强调他所提到的能力平等不是结果意义上的绝对平等,而是实现能力的过程平等,增加了人际相异性的哲学思考。森的通过能力提高实现生活质量改善的观点充分强调了基础的建设,如个体教育和基本医疗、营养等的获得,也即对个体获得基本公共物品的最低保障。

虽然森给出了功能性组合的基本指标,但没有给出能力的基本指标。他拒绝赞同存在一个权威性的能力清单,因为他构建的可行能力是一个一般的、弹性的框架,而这个框架对于可估计的目的以及个人利益、评估规范和社会安排的概念都是开放的(Magni, 2004: 6;杨兴华、张格儿,2014)。但是森却认为,有些功能性活动是基本的,如得到足够的营养、保持健康等,有些则可能比较复杂,如获得自尊或具有社会整合性等,而且个体会对这些功能性活动赋予不同的权重(森,2008: 37)。可见森对功能性活动的评估也考虑到不同选项的重要性差异。能力应该由哪些清单组成?哪些能力能够进入清单?

与森不同的是,芝加哥大学法学、伦理学教授,美国艺术与科学院院士努斯鲍姆则发展了森的能力方法并区分了基本能力、内在能力和组合能力三个能力的概念(王艳萍,2006):①基本能力,是指一个人本身所固有的能力,这种能力对发展更高级的能力以及发展有道德行为基础的能力是必要的。②内在能力,是一个人自己所发展的各种状态,是实践功能性活动所要求的充分条件……为实现功能性活动而准备就绪的成熟条件。换句话说,就是身体的成熟、性能力的成熟、宗教自由、言论自由。③组合能力,是内在能力与实践功能性活动所需的外在条件的合并。此外,努斯鲍姆还提出了十项人类能力的清单:生命、身体健康、身体完整、感觉、想象力和思考能力、情感、实践理性、与社会建立良好关系、消遣、对个人环境的控制能力(Nussbaum, 1999: 41-42)。

菲利普斯指出,努斯鲍姆在四个方面发展了森的能力方法。第一,她认为跨越文化疆域的人类能力的客观普遍规则不被文化相对主义约束。对于她来讲,美好生活不是相对的——它是跨越阶级、社会和文化的恒常变量。第二,她对美好人类生活的说明是单一的:“保护每个人的自由和机会,尊重每个人。”第三,对于努斯鲍姆来说,美好生活就是正确行动选择的生活(Phillips, 2006: 94)。菲利普斯(Phillips, 2006: 95-96)最后指出,就像审慎价值一样,努斯鲍姆的能力方法存在一个成分复合和不可化约性:它们都是分离的并且其彼此交换的机会有限。而且,缺少它们中的任何一项都将导致“美好人类生活”的不足。努斯鲍姆的能力方法包含了所有审慎价值所涉及的领域,是一个核心人类功能和能力的广泛项目。在努斯鲍姆的论述中,有一个强烈的道德强制性去抑制不平等直到所有人都达到生存基线。因此,努斯鲍姆的方法更强调对平等的道德干预,比森的能力方法更不具有价值中立性(Phillips, 2006)。

森的能力理论经过努斯鲍姆的进一步发展,建立了详细的能力清单,其更加多元化地、全面地对生活质量进行测量;不仅强调了人际相异性而且凸显了其与自由、功能性活动的相互转化,反对用主观效用的标准进行生活质量的评价。可能力清单的实现也还是要通过效用、福利等的实现才能进行生活质量的解释和说明,完全客观的能力清单的解释往往不能反映主体间的感受和情感。能力清单实现了与自由、收入、功能性活动等方面的外部转化,但能力清单内部之间的转化也是一个非常现实的议题。除此之外,在资源稀缺时或者在受其他外部限制因素的影响下,应该具备哪些能力?哪些能力更为重要?在森看来,“在进行能力比较时,肯定会有一些能力不重要,这不是我们要关心的,即使那些能力要用于和其他能力进行比较。这个权衡筛选、有所侧重的过程是‘能力分析方法’在应用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无论如何,这种权衡筛选都不会遇到困难”(转引自高景柱,2013)。如果对能力清单进行排序,森认为则需要建立某种规范原则,但是如果这样做,针对不同的事件又会遇到不同的优先性伦理问题,最终有损能力理论的解释力。

虽然针对以上两位学者的能力清单有这样那样的质疑,可他们通过构建功能性活动的能力理论为生活质量研究注入了一些活力。笔者认为,森的能力理论对当今生活质量研究的重要启示在于:第一,越来越注重对不同主体间性生活质量体验内容的关注,试图通过构建规范性原则或者社会共识来寻求一个完美清单;第二,超越了传统功利主义、福利主义等对幸福问题的形而上的哲学思考,逐渐从哲理层面思考实际可操作化的指标并试图对这些能力进行内部关系上的思考;第三,在“功能”和“能力”的核心概念之外也重点分析了“自由”,像自由主义一样强调某些权利和原则的“过程”,并且通过给予这些权利和原则一定的权重实现,而不是自由主义所强调的对某些权利与原则予以绝对重要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