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界定

一 公共文化服务内涵

公共文化服务是指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企业等主体提供的,以保障公民基本文化生活权利为目的、向公民提供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的制度和系统的总称,包括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资源和服务内容,以及人才、资金、技术和政策保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21世纪初,上海明确提出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目标及建设计划,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概念性普及。从公共文化服务组织体系来看,其内容包括公共文化服务的责任主体、服务机构和人员队伍等(蒯大申,2007)。

(1)公共文化服务责任主体

公共文化服务的责任主体是指公共文化服务的领导、组织、协调及具体实施的部门和机构。上海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首先明确,现阶段各级政府是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责任主体。同时,《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中强调,要“采取政府采购、项目补贴、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税收减免等政策措施鼓励各类文化企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毫不动摇地鼓励和引导各种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健康发展”,“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文化产业”,并“参与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和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加强和改进对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服务和管理,引导他们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在此基础上,要求把“高层次领军人物和专业文化工作者”作为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中坚力量。

(2)公共文化服务机构

①文化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单位是政府财政拨款建立的非营利机构,是公共文化服务的主要提供者。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入,一部分纯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仍保持其性质不变;另一部分原本属于文化事业性质的单位将逐步转为企业或准公益性质的单位。

②非营利性文化服务机构。在政府文化政策的指导下,各类非营利性文化服务机构向公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如上海浦东三林镇社区公共文化活动中心等。目前这类组织力量仍较薄弱。

③非公有制公共文化生产企业。这些企业包括在积极探索引入市场机制过程中,以政府采购、委托生产等方式参与公共文化生产的企业(张晓明、齐永峰,2013)。

(3)公共文化服务人员队伍

从事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与生产的人员分布在上述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中,包括政府部门、文化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改制企业或准公益性单位、非营利性文化服务机构,以及参与公共文化生产的市场化企业。同时,公共文化服务志愿者以及广大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市民等均是此人员队伍的组成部分。